融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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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调研报告 篇1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xx]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营业税方面,财税[20xx]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430003.22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190.60%。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20x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项租赁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6000万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个项目考虑,20x1~20x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直到20x5年才需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的业务量一旦出现下滑,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尽管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现金流的不匹配,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企业,税务跨期效应会在集中缴税时,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财税[20xx]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xx]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xx]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xx]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xx]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xx]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xx]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xx]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融资调研报告 篇2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过程中,内控制度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笔者对发生一起挪用资金案件的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调查发现案发信用社在内控制度的落实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痛定思痛,亡羊补牢。侵占资金案所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并非该信用社所独有,应引起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
(一)新业务系统上线准备工作不足。虽然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分级对基层社业务骨干进行了业务操作及使用制度方面的培训,但大多数基层员工仍缺乏对新业务系统的全面了解,特别是缺乏对新业务风险隐患的认识,为蓄意作案的人敞开了方便之门。
(二)内控制度执行力弱,双人临岗不能有效落实。信用社不能认真坚持各项内控制度,出纳员、复核员不按规定要求做到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出纳员经常单人办理业务,信用社主任及员工对违规操作行为视而不见,内控屏障完全失灵。
(三)柜员卡管理松懈,授权卡管理失控。授权卡不能卡随人走,一人双卡或多卡操作,案发信用社原主任因病长期休假,将四级授权卡交给普通柜员使用,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
(四)金库管理混乱。违反操作规程,单人出入金库存取现金,不认真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规定,经常单人持二把钥匙进库存取现金。金库管理制度不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为金库资金的安全带来极大风险。
(五)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由于管理松懈,没有人对取消业务中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核对,致使作案人利用此漏洞频繁作案。
(六)事后监督形同虚设。信用社会计没有在每天营业终了时,逐笔审核当天发生各项业务凭证,会计监督没能履行职责,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制约。
(七)会计档案管理混乱。部分会计档案、重要登记薄丢失。一是由于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资料没有进行严格保管,造成信用社查库登记簿以及20__年4月至10月微机打印流水账、储蓄日报、开销户等会计档案资料丢失,给业务检查和案件核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二是由于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没有人负责各项业务登记薄的使用管理,致使20__年4月以前除安全保卫以外的其他登记薄全部失踪。
(八)贯彻落实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条不到位。对员工的'行为排查流于形式,对作案人反常行为熟视无睹;银企及内部对帐不规范,信用社没有认真落实开户单位在对帐凭证上盖章制度和记账、对账交叉制度;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
(九)联社对基层社负责人疏于管理。案发信用社原主任于20__年6月上旬开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信用社管理及业务开展极为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联社对该社没有及时进行人事调整,导致信用社管理失控。
(十)员工教育存在的漏洞。此案件中作案人思想上的极大滑坡,不是一朝一夕的形成的,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作案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道德观念的丧失和法制意识的淡漠。调查发现,该社没有对职工进行过深刻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学习制度形同虚设。即使有过相关文件及制度的学习,由于教育形式浮于表面,不能触及职工的心灵深处,也没有起到实际的警示作用。
融资调研报告 篇3
为破解农民和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农机的资金瓶颈,促进农机化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xx县农机局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3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健全农机化投融资机制专题调研小组。调研组一行深入到全县12个乡镇(街道)和广大农村,通过与部分乡镇干部和群众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了全县农机化事业投融资情况。结合农机化统计资料,经深入研究,深刻分析了当前农机化投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归纳整理出几点建议。具体如下:
一、农机化事业投融资需求情况
近年来,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等因素共同作用下,xx县农机化事业的发展逐步与市场接轨,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20xx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74.8万千瓦,耕、播、收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81.2%,其中,小麦耕、播、收机械化水平均达到98%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促进了农业稳产高产、农民稳定增收。但是,由于资金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机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农机化事业发展资金需求情况
1、农机购置资金需求状况。近几年,特别是20xx年以来,由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农民购买先进、大型农业机械的热情持续高涨,农机装备水平显著提高。以20xx年为例,xx县农民共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播种机等各种机械6800余台,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但于,现在的大型机具一般需要5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这相对于很多农民的购买力来说,都是天文数字,许多农民由于无法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只能放弃购买大型农机的想法。
2、发展农机合作经济组织资金需求状况。近年来,由于种田效益低,许多农民纷纷外出打工,形成一定程度的土地闲置,促进了耕地的规模流转经营,xx县顺应形势发展的需求,积极引导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规模作业,服务农业生产。目前,已建立各种农机协会72个,农机合作社11个,入会会员(社员)4200人,拥有各种大型机械6800多台,总资产达到9000多万元。但是,由于地块分散、机具价格上涨、作业价格低等原因,导致有的农机协会和农机合作社资金积累困难,无力添置设备扩大规模,也无力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来提升服务水平;甚至有的协会和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挣钱少,导致许多会员(社员)退出,经营难以为继。
3、农用燃油资金需求状况。自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燃油税改革后,农用柴油的税率由原来的0.1元/升上涨为现在的0.8元/升,每升要多支出0.7元。据统计,全县每年农业生产燃油消耗约为0.85万吨,仅此一项,全县农业机械用户每年就要多支出大约700万元,增加了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费用,降低了收入水平。
(二)农机化发展资金供给情况及方式
当前,xx县农机化事业投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农机户自筹资金,这是农机化投融资主要来源。二是上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自20xx年以来,中央、省财政共安排该县专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84万元,全部补贴给购买农机具的农民。三是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利率高、难度大、手续繁杂、期限短等原因,同时也受大型农机价格高、回收成本时间长等因素影响,选择贷款买农机的只是很少数农民。
二、农机化投融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支农资金数量少、方向单一。尽管近几年该县获得上级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到684万元,为农机化事业发展注入了较大的活力,但是相对于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需求来说,缺口还是很大的。而在推进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机燃油等方面,尚未安排资金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二)贷款难度大、利率高、期限短。目前,该县农机用户贷款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据许多农民反映,办理贷款难度很大,经信用社严格审核后才能办出来,并且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也较高,都在1分以上,农机户的利息负担过重。同时,贷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内,而农民购置一台大型农机一般在5万元以上,有的甚至需要投入10几万元,一般情况下,需要3—5年以上才能收回成本,贷款期限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农机户经营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很多农机户经营农机挣钱后,由于要盖新房、买家电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致使农机经营资金大量外流,难以积累资金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农机协会和农机合作社通过开展农机经营获得收益后,很多会员(社员)不是群策群力的积累集体资金,而是各行其是,把资金过多地用到家庭事务方面;同时,由于管理困难,收取会费的难度较大,协会(合作社)难以积累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严重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进程,有的`协会(合作社)甚至出现难以继续经营的窘境。
三、健全完善农机化投融资机制的建议
(一)增大财政扶持资金。一是尽最大努力争取更多的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争取种类更多、数额更大的农机化发展资金,对农机购置、农机燃油、农机合作经营组织都要进行补贴,使农民不仅买得起农业机械,还要用得起、用得好。
(二)建立更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政府与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合作,推出针对农机户的专项贷款,出台低息及贴息贷款政策、延长贷款期限。二是借鉴重庆等地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加强管理,使农机户和农机合作服务组织更加方便、快捷的筹集到资金,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的农机化投资机制。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者投资农业。应逐步建立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资格局。
融资调研报告 篇4
一、高速公路行业现状及投融资情况
高速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资本密集型特征,资金投入数额巨大,占用时间长,对区域经济发展、自然和环境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高。高速公路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公共需求服务,西方经济学界通常将其视为公共产品,在方便出行、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并成为发展的瓶颈。1984年我国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用于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提出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效果非常明显,高速公路里程由起初的几百公里,发展到了20xx年的4.54万公里,交通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缓解。总体来看,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呈现以下态势。
运输能力增长较快。到20xx年底,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802.58万辆,比上年增加69.36万辆。运输量持续快速增长。20xx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86.05亿人、旅客周转量10130.85亿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6.31亿人和838.76亿人公里。货运量完成146.63亿吨、货物周转量达9754.25亿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2.46亿吨和1061.05亿吨公里。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收入达20xx多亿元,居世界第一。分地区看,盈利水平高低依次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路网效应渐趋显现、车流量持续较快增长、计重收费普遍实施,高速公路行业景气度持续向好,处于高投入期,20xx年公路建设资金仍以银行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所占比重比往年有所提高。全年公路建设到位资金5481.85亿元,国内贷款占40.7%,地方自筹占32.8%,所占比重比20xx年分别提高2.5个和0.9个百分点。在未来若干年我国经济保持年均增长8%的条件下,高速公路年均竣工里程需求在4000公里左右,20xx年总需求在6万公里左右。预计20xx~20xx年间,全行业需投资0.5万亿~0.6万亿元,平均每年投资规模在1400亿~1600亿元左右。
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政拨款用于公路和区域干线公路建设。
(二)征收车辆购置费税。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三)征收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
(四)贷款修路。1984年国务院作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要决定,允许通过集资或银行贷款修建收费公路,并对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过路过桥费,用于偿还贷款。
(五)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采取转让公路收费权、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六)利用外资,国家鼓励利用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公路。利用外资建设公路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利用外资;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形式呈多样化,但实际情况是以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为主。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承担了许多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职能,由于政府的预算收入和支出有限,因而单靠政府的财政预算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伴随着政府投融资体制和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为优化政府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负债的风险,许多省(区)市都成立了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来参与高速公路建设。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在现有投融资体系下,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还不够广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政府出面获得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费,以及依靠政府信用举借的内债和外债等。由于地方财力的有限性,政府只能更多地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缺乏直接融资手段,高速公路建设的大部分融资来源于负债融资。在项目运作上,政府通过财政拨付项目一定比例的资本金,然后以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再用收费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这种模式通常概括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但这种模式必须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在其法定的收费年限内(《公路收费条列》规定为30年)车辆通行费的收益大于项目财务费用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否则高速公路项目在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将政府将承担巨额的负债。这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
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是证券市场,通过企业上市直接募集资金。到20xx年5月为止,全国收费路桥类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9家,诸多效益较好的高速公路已经纳入上市公司。但是在20xx年底,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国家交通行政部门暂停了直接融资的审批。
(二)融资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对高速公路投入不足,导致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足或到位情况不好,高速公路的外部形象下降,无形资产贬值,失去了应有的吸引力和投资盈利空间,这一问题在中西部尤为突出。高速公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不高等特点,决定了国家投入应是建设资金的主渠道,而这块资金正逐年减少。
此外,针对当前投资规模依然较大,货币流动性过剩问题依然严重的情况,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限制了信贷投放的增长,对投资增长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另外,20xx年、20xx年的连续7次加息,增加了资金使用的财务成本。近期,央行表示不排除央行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受影响,放不出款;另一方面,承贷主体的财务成本屡创新高,使得目前还主要依靠信贷资金支持的高速公路行业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尖锐的矛盾。
(三)融资的`系统风险
目前,高速公路举债或融资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无项目决策权,但仍须按照政府部门的
规划完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决策主体与这些投资主体间责权利模糊,由于举债融资未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债务责任不与权利挂钩,领导者借债和还债情况不考核、不评价,造成债务责任缺位,导致公路建设投资效益被忽视,甚至出现了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许多项目往往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回报率很低,但为使项目通过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收益却完全可以支撑项目。没有谁去考虑融资、负债、收益的关系。政府不断下达项目,高速公路公司不断融资,企业运作的量化指标,如负债率、偿债率等也无法操作,没办法对偿债作统一的安排,一旦出现明显的偿债高峰期,并且偿债额巨大,那么就可能爆发企业的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
另外,高速公路融资的价格风险主要是服务价格,即通行费价格风险及其导致的收费额的变动风险。高速公路融资特别是银行借贷融资均以通行费收费权和收入作担保,而高速公路公司又不能像一般的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具有产品(通行费价格)的定价权,通行费的初次定价或事后调价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所以当初在融资谈判台上估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往往难以兑现。现在贷款是按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一些分段通车收取通行费的工程项目,经常因估计的通行费价格与实际执行的价格有差距,直接导致通行费收入下降,其履约质量下降,信用度降级,使整个融资受阻甚至夭折。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高,债务负担重。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收费公路(90%以上的高速公路收费)贷款余额为5900亿元,贷款利息约500亿元,而同期收费额仅400多亿元,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因此,这些问题作为系统性风险,最后将全部集中到政府身上。
(四)融资地区性差异大
东部高速公路伴随经济发展起步早,发展快,车辆流量大,收益性好,已经完成了资本的积累,总体上资产负债结构已进入良性循环。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育较完善,相对融资渠道较宽广,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比例达80%以上,其中地方自筹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比例占总投资的18%。而西部地区位于国家道路网的末梢,地质条件复杂、经济欠发达和人口稀少,其工程造价高、收费价格低、车流量小的特点,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尽管国家的西部开发战略加大了扶持力度,再加上自身融资能力差,融资渠道单一,高速公路建设的国家直接投资比例占将近30%,地方自筹比例仅为总投资的4.8%,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1/4。随着新一轮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高峰期结束,"十五"时期公路建设贷款已开始进入还贷期,还贷任务很重,压力大,一些地区的一些项目已经出现了偿还困难,甚至形成不良贷款。甚至有专家称,国外20世纪70年代公路建设中出现的债务危机有可能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出现。
融资调研报告 篇5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渠道单1、过多依赖债务融资。我国虽已构建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但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仍然有限,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包含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限制和业务准入的审批,核准制度这种管制在发挥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也限制了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和资本供给体制改革的缓慢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资本供给不足、融资渠道单一。有资料表明:我国78%的中小工业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银行各类贷款,来源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33%,从权益性投资的构成来看,近80%的企业仍以自身的资金积累为主股东投资和风险投资分别为18.1%和16.7%,使用外商投资的企业比例为4.9%。
2、贷款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机构的缺位和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的缺乏,使中小企业不能像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那样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金融机构缺乏将风险相对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具,使得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无法分散,从而限制了其他金融机构涉足中小企业贷款的动力,中小企业贷款只能求助于商业银行。
(二)融资成本高昂
1、贷款利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银行选择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很少选用信用贷款的方式,一般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弥补部分贷款风险。自以来,为了解决经济过快增长和通货膨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采取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货币紧缩政策,使得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连续升高,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经济利润。此外,商业银行常设置补偿性余额、收取违约延期支付费用等手段来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承担了的这种歧视性高利率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融资中间费用比例过高。在资金筹集费用方面,中小企业在贷款申请环节,都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抵押登记、信用评估、进行财务审计,这些费用的支出一般具有数额固定的特点。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就会相对较高。在中小企业自身资产不足需引入外部担保的情况下,考虑到担保支出的影响,筹资费用将进一步升高。
(三)资本供给结构的不均衡
1、不同产业之间的资本供给差异。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会呈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格局,那些技术水平先进,符合市场潮流,管理水平领先的中小企业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表现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成长性,自然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不论是通过风险投资引入股权资本或者是通过商业银行引入债务资本都能居于主动地位,顺利满足资本需求,甚至出现资本供给过剩的局面,但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不突出,对市场的占有控制力较弱,经营风险较大,在资本引入过程中则面临很大的障碍,商业银行对于此类项目表现出明显的惜贷倾向,也不为各种风险资本、私人股权资本所看好,资本成为此类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2、地理区域上的资本供给差异。除了中小企业之间的资本分配不均外,在中小企业发展和资本获取方面,不同地区之间表现出了很强的差异性,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中小企业活跃、信用体制相对健全、民间资本充裕等因素,同时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意识突出,也容易获得外部融资机构的支持,所以不论在资本来源的渠道上,还是在资本供给总规模上都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
(四)私募股权资本的集体错位
1、二级市场溢价引发行业集体中后期投资。在一个正常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在投资方向上,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阶段上应有着相对对立的分工,如投资于项目初创期的天使基金,投资于成长期的风险资本和投资于发展期或成熟期的股权资本,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本支持,这种专业分工是有必要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有着非常高的破产率,不仅需要投资机构的资本支持,同样寻求投资人在战略管理、公司治理、公司业务上的指导。而发展期和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在公司运营和治理上已相对成熟,多在财务上需寻求帮助。但在我国,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自身运营能力、人才构成上的不足,除少数国际优秀投资机构外,大多投资者都投资于中小企业发展后期,造成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有效支持不足。国内投资机构偏向中后期投资项目的另一个原因自以来的牛市行情的诱导,在二级市场持续走高的引导下,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估值水平应也水涨船高,发行市盈率和市净率比正常情形下的二级市场还要高。所以众多投资机构重金投向准备上市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上市短期内以获取高额回报。
2、投资风险回避导致资本扎堆传统企业。风险投资的产生源于对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孵化,在高科技通过分散投资,获取超额利润。但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特征就是在传统行业中的大规模投资,而立足高新技术行业的生物医药、微电子、新材料、电信业等行业由于技术的专业性和投资管理上的难度,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存在一定的劣势。风险投资作为普通债务融资和股票发行融资的一种补充,其对高科技行业的支持作用并未充分显示出来。另一个非理性因素就是扎堆投资,行业内分工不明显,除少数优秀投资机构外,大多数投资机构没有明确的特定行业选择,投资方向短期化严重。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政策成因
(一)融资促进的制度保障力度较弱
1、中小企业融资立法保障上的不足
一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务操作性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的立法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的法律支持为《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精神,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我们同时应看到该法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意义,对条文的内容和法律精神的运用仍需通过深层次的专业立法来实现。如在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方面,目前除了主板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较为健全外,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运作等层次的政策规范上,立法步伐仍相当滞后。中小企业立法的不足造成的一个不良后果就是中小企业融资运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资本供给机构选择较少参与或回避的做法,使得融资因法制因素而萎缩。
二是中小企业融资机构运营的法律障碍。长期以来,由于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的建设滞后,我国在关于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的立法方面一直比较慎重。目前,只推出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整体而言,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立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投资领域的资本筹集和投资。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信托机构股权私募业务主体资格问题。信托机构作为和银行、证券、保险业并列的一个金融行业,其在资金筹集上采信托形式,投资周期较长,单位主体资本要求和申购要求较高,从而吸引了大量高端财富主体的闲置资金。该类资金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追求高回报,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是一种理想的投资方式。但在我国,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大规模应用于风险投资的现象却没有出现,主要是信托计划投资企业在公开上市时面临的股东主体披露问题。按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政策规定,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必须详尽披露现行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信托计划的信托人和受益人可能不一致,且来源广泛,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实施难度。所以信托计划参与投资的中小企业在以后的上市融资中将成为核准障碍,这种障碍使中小企业考虑将信托作为资本来源,也限制了信托投资人对股权类信托的参与积极性。2、政府机构中专业融资保障机构的缺位
一是政府各部门中小企业发展机构设置上的重叠。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设置对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保障程度有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中小企业司是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政府机构,而农村乡镇企业的领导又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这种根据农村和城市的二元性质来分别设立中小企业的领导、规划工作会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职能的块状划分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作的整体一致性与协同性。
二是中小企业发展机构的低级别限制了支持力度。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由于其自身规模和获取资本支持能力等限制,各国中央政府都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通过政策指定和引导,由政策性融资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美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设立了以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核心、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风险投资公司为两翼的完整融资保障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权益资本、债务资本、融资担保等一整套融资服务。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二)多元化融资渠道设计的缺失
1、商业银行债务融资的供给不足
一是政府的固定利率政策。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盈利状况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抗风险能力比较低,破产概率较高。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相对正常状况时的贷款,应该上浮一定的利率,以实现风险补偿,由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状况和市场利率水平协商确定贷款利率的市场行为可以在两者之间实现均衡。我国金融环境的相对不成熟,政府对金融市场实现高度管制,利率政策和水平由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协商的空间非常小,如此,政府利率和市场利率等同的概率很小,市场利率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商业银行愿意提供的水平相等自然很少出现。商业银行多数情况下不能在政府利率水平下实现风险补偿,所以,选择不发放贷款自然是其理性选择,中小企业债务融资供给不足的矛盾便凸现出来。
二是政策性歧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务中商业银行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公、私的观念影响仍然存在,大型国有企业是服务的重点,中小企业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股东多为个人,性质绝大多数为非公有制经济。商业银行的国有经济定位与中小企业的这种私有背景的这种观念冲突,使得非国有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造成的局面是大量的国有企业贷款没法回收,形成呆账、企业举债无门,白白错失发展良机。这种所有制歧视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意识的残留,反映了政策改革不力,金融行业体制改革亟待深化。商业银行的运营以客户所有制背景为导向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拓展,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的效率。
三是商业银行的大企业战略。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商业银行的大而全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以大客户为导向,对国家、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存贷款业务的争夺激烈,普遍忽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发。由于大企业和大公司本身资产雄厚,经营稳定,融资渠道多元化,所以,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对其而言重要性和紧迫性远不像中小企业那样突出。另外一些资本实力强,盈利能力突出的地区商业银行纷纷选择区域扩张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这种跨地区的市场扩张不仅放大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失去了拓展本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良好机会。对中小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资本供给不足。商业银行这种不顾自身资本实力和竞争优势的求大求全的经营思路使本来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融资形势变得更为严峻。2、资本市场结构层次单一限制
一是主板市场的融资门槛过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时期较短,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资本市场目前只有主板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在公司规模、冶理结构和盈利记录方面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如: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这些规定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却也将大量的中小企业挡在资本市场之外,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来源中所有者投入比例占多数。其次为中小企业留存收益,但这两种渠道下的供给非常有限,提高中小企业股权资本比例应求助于外部资本市场,欧美国家纷纷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是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长期缺位。我国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结构单一,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推进的进程缓慢,阻碍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制度、股票发行等外部股权融资方式的发展。在国外,创业板市场被视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但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滞后和主板市场的产权改革问题,创业板的推出一再延后。中小企业板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板块中的上市企业是严格按照主板的上市条件来审核以控制市场风险,所以说它还只是主板的一个板块,不是独立的市场,它离真正的创业板还有相当距离,只是在创业板稳步推进过程中打造的一个形式上的外壳而已。
三是三板市场的建设停滞。被称为三板市场的券商股份转让代办系统长期因为处理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交易问题而产生,退市上市公司本身基本资产质量比较差,所以该系统面临着成为主板市场垃圾桶的尴尬地位。除了股份转让代办系统交易公司自身质地差之外,该市场的参与交易的公司数量少,投资者参与规模有限,整个市场在职能承担、交易机制、市场培育和主板衔接方面也一直缺少规范和支持,俨然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鸡肋。我国目前最有潜力发展成为未来三板市场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自推出至今仍发展缓慢,这类产权交易结构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流转问题而产生。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已基本完成,或重组、或破产、或出售,在此背景下,地方产权交易所的职能也日趋边缘化,仅成为部分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的公告牌。若不结合我国资本市场职能分工和合作,该类交易所的区域性特征和封闭性特征将使其进一步孤立、萎缩。
3、政策性融资机构的缺位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大,融资成本高,所以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所以,政府在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应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欧美国家的成熟做法,这些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通常由财政出资,或联合社会资本,以融资促进为经营目标。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只是政府职能部门,而垄断信贷市场的商业银行是以利润为导向,高风险、低收益的中小企业贷款自然不会成为发展对象。我国目前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未将中小企业列为服务对象,农业发展银行以涉农信贷为导向,进出口银行以大宗国际进出口贸易信贷为主营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以大型项目建设为工作重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被边缘化。专业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位,使中小企业在市场化融资领域的渠道选择上陷入被动地位。
融资调研报告 篇6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融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课题,尤其是长期融资更是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放开以及我国加入WTO后,GATS有关条款的承诺,国外金融巨头将逐步登陆中国市场,未来,我国券商将面临严峻挑战和激烈竞争。如何进一步拓展完善券商长期融资途径,改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实现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作用。本调研报告,以证券为实证,运用财务管理相关理论,通过对证券长期融资情况的调研分析,查找目前长期融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一、证券基本情况
证券,前身为证券公司,于1991年成立,注册地为武汉。20xx年,经证监会核准批复,公司完成增资扩股,更名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公司更名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783。
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证券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证券已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38个城市设立了70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布局。目前,证券已完成证券类控股集团的架构,旗下拥有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成长资本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期货有限公司等五家全资和控参股子公司,共有员工4837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共有2517人。在我国券商中,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净资产和净资本两项指标在业内排名始终居于前列。20xx年和20xx年,公司先后两次被评为“中国证券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20xx年,公司获得“最具发展力券商奖”。
在业务发展上,证券目前已经涉足证券市场的大多数产品。主要有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代理保管、鉴证,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代理咨询,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承销,受托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近年来,证券在不断挖掘传统业务潜力的同时,紧跟行业先行者步伐,进行创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不断开拓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新型业务,呈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整体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证券长期融资的现状分析
证券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长期融资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外部融资上,证券主要通过增股和配股的长期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在增股上,证券在20xx年,以7.15元的价格增发了144080万股,募集资金103亿元,登陆A股,20xx年,以6.50元的价格配股49643万股,补充资金3.5亿元,进一步扩大资本金,今年3月份,证券再次发出增股公告,预募集不超过90亿元的资金。在内部长期融资上,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和资金积累进行融资,截止20xx年末,证券每股公积金在1.44元左右,积累较为丰厚的公积金,体现出了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内部融资能力。在股利上,证券上市三年来,先后进行了3次股利分红,20xx年为每10股送5元,20xx年为每10股送1元,20xx年为每10股送4元,体现出了较好的分红派现能力。资本结构,截止20xx年末,资产总额为353.78 亿元,公司自有资产为122.79 亿元。从自有资产结构上来看,货币类资产额为30.43亿元,占自有总资产额的24.79%;证券类金融资产额为84.20亿元,占自有总资产额的68.58%,货币基金、债券等变现能力强、风险较小的资产占证券类金融资产的73.1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证券类金融资产的24.22%,说明证券的资产流动性好,资产结构较为优良。20xx年末,公司总股本为21.71 亿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额为 91.24 亿元,母公司净资本 为73.89 亿元。
三、证券长期融资的不足分析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竞争的加剧,证券公司对融资需求日益增长,现有融资已不能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从证券的长期融资来看,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改进。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融资渠道结构单一性和资金来源比例不合理两个方面。在融资渠道有效性方面,证券现有融资渠道有效程度存在不足的问题。从国外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借鉴来看,证券公司债务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证券金融公司等,具有多种有效渠道。但是,从证券的融资来看,主要是通过增股配股的股权融资方式进行,长期融资方式上存在着单一性的问题,长期债权融资等方式没有进行,融资渠道不够合理,中长期融资渠道缺乏。单凭增资扩股进行长期融资,很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许多时候难以付诸实施,例如,证券20xx年的增股融资就因为股市大环境不好而作罢,操作性不强。加之,证券公司在增股时,证监会往往对证券公司增股要求条件较高,需经过复杂严格的审批程序、较长的发行期以及发行程序,同时单纯的增股,虽然可以有效扩大资证券公司的资本规模,但却会降低证券公司的利润水平,使证券公司背上较重的`包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资金来源比例,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不够合理,比例存在失调的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的长、中、短期限结构上,短期融资比例过大,比例存在不对称。从证券公司资金的期限结构上看,流动资金占了大部分比重,而长期资金比重较小,长、短期资金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的问题。在实际融资中,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短期融资应用较多,债权融资、商业银行贷款等长期资金渠道不能很好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长期融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自有资本,即通过增资扩股扩大资本金。
四、证券长期融资的改善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证券的融资上多为短期融资行为,在长期融资上比重较低、方式方法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充分利用资本平台进行长期融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积极发展形势多样的长期融资渠道,形成一套较完善的长期融资管理机制。
一是应充分资本平台,统筹好股票增发配发行为,进行长期融资。从目前证券融资行为来看,近几年来,通过上市增股、配股的融资行为比较频繁,这种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期融资发展。建议证券统筹安排增股配股行为,结合资本市场节奏适度把握融资节奏,减少增股配股频次,充分发挥资本平台作用,进行长期融资。
二是积极开展债权融资,拓展长期融资的方式和渠道。20xx年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进行债券进行了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发行。这一规定,对拓展券商的长期融资渠道,促进券商发展是个重大的利好政策。建议证券充分利用这一融资政策,调整改善融资结构,引入合格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低成本的长期资金来源,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个运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债务信用促进自身稳健规范发展。
三是向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加快银证之间的业务的合作。虽然,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金融市场不够成熟,机制不够完善,但是长远来看,借鉴国外的经验,券商向证券金融公司发展是未来的行业发展方向。这种形势下,建议证券在业务模式运作上,不断向证券金融公司靠拢,或者直接组建证券金融公司,开辟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通道,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机融合起来,解决困扰券商的长期融资问题,从而能够实现证券自身的健康良好发展。
四是拓展商业银行贷款渠道,提高银证合作能力。作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券商的主营业务已由中介服务发展为带资作业,因此,在理论上券商应获得更多的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但是,从目前的我国相关金融政策和法律环境上,实行银证分离,切断了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不过,虽然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券商的自营业务,但券商开展的许多其他业务诸如特大型国企上市、新股配售和企业并购交易等,商业银行可以向券商提供承销贷款,证券可以通过此种途径进行融资,拓展长期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