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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2025/10/31心得体会

文学网整理的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1

“学而不厌,悔人不倦。”“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每当我读到像有关读书的格言,不禁思绪万千。因为我非常清楚,人类的知识是从书籍里得到的,如果我们不读书的话,就会被别人嘲笑,也会被别人说跟不上朝代,可若是读的书里面的内容不好的话,那么就会使你走上绝路,而读的书好的话,不但可以得到经验,而且还能够长到更多的知识呢!

在我国的历史上,有许多的爱读书的人,如鲁迅、冰心……这样的作家都是因为爱读书,所以才有所作为的。而我也是一个酷爱读书的小书迷哦。现代的名著已经差不多快要被我读完了,因为它们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我了。还记得有一次,我一直吵着妈妈要去书城看书。终于妈妈被我的说服了,就答应我了。我和妈妈来到书城,我就以兔子般的速度跑上了三楼,来到三楼,我就当妈妈是透明的一样,根本就不理会妈妈。我找到了我一直梦寐以求想读的一本书《格林童话》,我拿着书坐到一个非常好的位置坐下来打开书津津有味的读着。可是忽然有人打手机说要妈妈去一趟书城外面。妈妈说叫我在这里等着,不要走开了。我说:“嗯。”我继续看着,一连看了两个小时,可是我觉得那个地方很吵,就移到另外的一个角落。妈妈来了以后,在原来的位置找不着我,就着急了,可是还是找不到,就到二楼的地方等我(因为那里是唯一的出口)。我读了很久,终于将那本读完,我合上书,吞了一口唾沫,好像将所有的知识都吞进肚子里了。我站起身来,双腿发软,才知道我已经读了四个小时了。我猛然想起来,妈妈还在等着我呢。我到二楼找到妈妈,就和妈妈一起回家了。虽然妈妈再家里数落了我一顿,可是我还是觉得很值得,因为我又得到了知识。

我爱书,可我更爱读书。让我们人人都拿起书来,吸取人类的营养精神吧!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2

复习方法:

周老师的蓝宝书是必备的,虽然北大老师每个人的独立性都非常明显,但是可以从考题看的出来,每年都或多或少的会出这本书上的原题,所以一定要有这本书。

这本书中有两个地方我觉得可以简略的看:

(1)法的继承和移植:周老师讲,这是个没有理论价值的问题;

(2)法的关系,老师虽然没有讲重要与否,但是他讲这章的内容在考外国学生和本科直接考博士作为基础题来考。所以,我觉得大家可以在第一次复习的时候仔细阅读一遍。

另外,看这本书时可以看考书后的思考题来进行。

有一点要说明,这本书上的许多内容都已经考过了,所以以后如何考法很难说,我想从今年的考题可以看出一点,题目重复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以后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一些书上没有的问题,所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会突显其重要。

此外,如果你有时间的话,张文显老师的那本红宝书上有几个问题可以关注一下:

我的体会:

我在考研的过程中就只读了蓝宝书,另外还看了几篇其他法理学老师的论文,比如像苏力老师的,贺老师的,巩献田老师的。

最后要尤其强调一点,老师推荐的书是基础,即便考题不在书上,你也要精通每一本必看得书,其他的,你有时间再看。另外在读的过程中,你要领会老师的思维方式,这很重要。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3

法理学这门课程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强,因此它比较抽象、比较不容易学好。但是它又很重要,学习法理学是为我们学习专业课程打基础的,只有把理论基础打好,才有可能把以后所要学习的专业课程学好、学深、学透,否则我们对很多法律现象只能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回答这一问题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1.什么是法理学

2.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即发了理学的重要性

3.怎样学习法理学

4.要与当前社会的状况结来讨论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4

三天的培训,收获颇丰,体会多多,主要有:

体会之一:

法理学课程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中的地位得以提升,成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我们多年从事法理学教学的教师来讲,既高兴又有压力,同时感到责任重大。终身学习和不断改革成为今后教学工作中永恒的主题。

体会之二:

反思多年来教学经历,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理学教学理念仍显落后。法理学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必要性和哲理性三个方面地位和功能。原先法理学教学改革中的基本取向是基础性认识充分、必要性重视不够、哲理性基本忽略。在法理学教学中体现为:其一法理学教材及体系中有关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的内容多而杂,但有关法“理”的论述、论证少而不深刻;法理学教学中有关知识概念传授和识记多,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方法掌握应用少;其二,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上重视部门法教学,而轻视法理学教学;重视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统帅作用而轻视法理观点在法律实践中的进一步认识和说明;重视法理对法律实践的一般指导,而忽视法律实践的法理提炼总结。其三,片面认为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应主要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忽视了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传播,及法律哲理阐释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2.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缓慢。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其一,批判性、评论性内容多,而构建性、论证性内容少;其二,翻译介绍性内容多而创新性、借鉴性内容少;其三,概念、书本知识方面的内容多而学习方法、背景知识方面的内容少;其四,纯理论分析内容多,而理论联系实践分析的内容少。从而导致法理学教学缺乏探究性,没有形成法理学教学特色。

3.法理学教学方法较为单一。尽管近些年来我们尽量结合案例、讨论等方法授课,但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角色单一、机械,缺乏角色转换和互动氛围,学生缺乏主动探索精神,不利于学生法律人格的培育和法律素养的形成。

体会之三:探索法理学教学改革路径

1.重塑法理学教学理念

法理学教学理念的重塑是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前提条件。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与之相适应,我们亦应重塑和谐的法理学教学理念,体现为注重基础性、提高必要性、突出哲理性三方面的和谐。注重基础性是指针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让学生夯实基础,同时不断完善法的本体论、范畴论和运行论三部分内容体系。提高必要性,是指使学生认识法理学是从整体上认识把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演变规律所必须的,应使法理学教学成为培养法律人才品格、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念和传统、批判和创造精神的必要途径。突出哲理性是通过法理学教学重点培养学生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方法论,使法理学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实现做人与做事、知识与能力、继承与创新、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和谐,充分展示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实践魅力;同时通过法理学教学让学生从应然、实然两个层面把握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功能,使学生知晓法律的理想图景,明晰法律现实运行条件、机制与实效,充分展示法理学或法哲学的理论魅力。

2.整合法理学教学体系

整合法理学教学体系是法理学教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理学教学体系的重构应具有时代感和前瞻性,即法理学内容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彻底摆脱中国法学中“注释”法学的束缚,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限。使法理学内容融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为一体,既实现益智、强能、完善人格的全面目标,又实现把握法律知识体系、开启法律智慧、传播法律精神、练就法律思维方式的综合功能。

整合法理学教学体系,首先包括方法体系。在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的教学体系设计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方法论为根本方法,将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价值分析、分析法学派的规范分析、逻辑分析及社会法学派社会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济分析等方法结合起来构建法理学课程体系。

其次是教学内容体系。将原来一学年的教学安排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两学期,分别在第一学期和第四学期开设“法学绪论”(法理学上)、第四学期开设“法哲学”(法理学下)。第一学期法理学上,通过本体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发展论重点让学生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第四学期 “法哲学”(法理学下)则突出哲理性教学,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其内容包括:

1)和谐社会下法理念的重塑。中国传统的和谐理念是将法律、社会、人与自然等综合为天、地以及金、木、水、火、土等,试图以简单的整体型观念来解释相互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社会、自然及各系统内部因素的差分与区别。在继承传统和谐观念精华的基础上,将三者统一在法治环境中,用法律规范协调各系统之间及系统内部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和谐社会下法本质的新解。法的本质在和谐社会中更多的体现为调节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使其利益表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使法治在利益融突的基础上形成和谐有序的发展模式,最终体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3)和谐社会下法价值的探寻。在和合文化的背景下探寻法价值的新内涵。

4)和谐社会下法功能的定位。探寻和谐社会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的协调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5)和谐社会下法的发展规律。通过研究法的发展历程,剔除法内在的不和谐因素,以期确定和谐社会下法治建设的方向,促进法的和谐发展。

3.创新法理学教学方法

法理学教学方法的创新是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必要保障。法理学教学要走出通过教师系统讲授法律知识的方法论误区,克服通过简单的政治说教达到树立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教学方法缺陷,树立以法律实践为导向,以法律精神和法律知识的传承与创新为基础,实现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方法与法律能力、法律专业素质与人文素质的和谐发展,全面有效提升“法律人”的综合法律素质。

经过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多年实践,我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教学方法:

(1)突出教学机制的自主性。即在课堂教学中逐步增加讨论时间,减少纯讲授的时间,建立学生的自主学习、主动参与机制。

(2)开放教学环境和组织方式,完善法理学网站建设。做到学习研究内容开放、学习资源开放、组织活动开放,引导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和讨论得出结论,养成主动探究的品质。

(3)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诊所教学法,与部门法学教师合作,使学生通过普法宣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深化教学内容,练就职业技能。

总之,法理学教学改革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紧迫的现实课题。我通过培训一定会努力探索并实践法理学教学的改革途径,做好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5

20xx年10月,我有幸成为田老师“省能手工作站”中的成员。在田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团队积极开展活动,首先确立了第一个研讨主题—————“关于小学数学思想方法在课堂中的渗透”。为了更好的开展课题研究活动,我们首先收集了许多资料、文献,进行基础理论学习,为后面的研究实践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学习、交流,让我对数学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和小学阶段常用的数学思维方法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

数学思维能力是数学能力的核心,是我们运用数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前提。但数学思维能力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过程,是离不开一节节数学课的积淀的。我想,作为一名数学老师,在课堂上不仅仅要传授数学知识,更重要的是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孩子创新独立能力,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品质,使其终生受益。

一、注重独立思考

当我们遇到新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判断的空间。如:这个问题中已经给出的条件是什么,要干什么?需要用到哪些知识,怎么来解决比较合理等等。当学生的思维判断有困难时,我们进行适当的点拨,或跟他们合作进行研究来解决。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力会得到训练和提高。

二、强调实践操作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创设有利于质疑、探究的情境,让学生在独立学习的基础上学会与他人合作。同时,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索、勤于动手、学思结合,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从中感受认识、理解、掌握知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思维能力。

三、提倡逆向思维

课堂的40分钟是有限的,但学生的思维方向不能是单一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设计是,充分研读教材、整合资源,同时把握顺向、逆向这两条思维主线,通过“观察、实验、比较、归纳、猜想、推理、反思”等活动,优化思维品质,提高思维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激发创新思维

课堂教学中不仅要培养学生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的能力,还要培养学生从多个角度看问题的能力,即培养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其实对于学生来说,只要尝试是前所未有的,对自己发展是有价值的,就是一种创新,这种思维就是创新思维。学生的创新不同于科学家、艺术家的创造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多数情况下学生的创新是解决问题时想出了其它办法和策略。在课堂上,要注意老师创设的情景,在老师的引导和激励下,激发自己的潜能和思维,大胆设想,主动探索,积极提出自己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

关于小学数学思想方法的初探,让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教学。在今后的课堂中,我们要及时归纳总结数学思想方法,给学生解决问题的“抓手”,让学生真正学会用数学的眼光观察生活,选择合适的数学思想方法解决问题。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6

不少人说,在众多的法理学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当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了。由于自己的法理学基础较为薄弱,本校教材中也多处引用此书中的观点,因此,借着这个契机,我把这本书作为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个新起点。一段时间阅读之后,感觉很有收获。在此把阅读该书过程中的所想所得作个总结。

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指面对互相敌对的双方主张, 法律必须作出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判决, 即作出二选一的判决。这是一种或黑或白、或是或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般而言:, 法律可以采取一种黑白分明的方法并只用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对诉讼案中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答复。这是普通法传统所偏爱的方式。”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

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依据, 需要在复杂的'层面上考虑既实现正义, 又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两难境地。例如: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到底孰轻孰重? 应该说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很难抽象地加以回答。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 则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在精神病人问题上, 采取的就是个人权利优先的原则, 其犯罪甚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说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哪个优先是法律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的话, 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 由此而忽略的其他价值如公共安全如何加以保护呢? 或者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只回答第一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同时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只回答第一个问题, 法律就暴露出僵化、武断的缺陷; 如果只是回答第二个问题, 则看不到法律解决问题方式的特殊性, 就是“和稀泥”。只有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同时充分照顾到第二个问题, 才能较为理想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冲突。

法律的二选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样, 具有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和不足, 如比较武断、呆板。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中也看到了这一点, 并指出了产生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因此博登海默说“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法律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现在和未来,由此决定法律之发布之日起就与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形式不断变化,必然使法律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和不适应性。也正是由于法律保守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对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趋势无能为力,甚至在某些时候成为改革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实践证明,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可以补偿法律规范的保守性、僵硬性和模糊性等一系列弱点,使法律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不致于因应付社会变化的需要等情况束手无策而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它也为法官以合乎需要为遁词,无视司法,任意裁量,损毁法制统一,进而为法律虚无主义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行使这项权力,准确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内涵,以趋其利而避其害,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最后,我想用博登海默说过的名言来作为此篇读书笔记的结尾:“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 ,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 ,情形就更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