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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18经典报告

文学网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篇1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3

1.工程名称: 于家务乡乡中心A01地块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08月 27日9:00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

8.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 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6)对施工队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并且根据本案例再结合其他案例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绝对不能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xx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8月30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篇2

新华网广州4月2日电(记者扶庆)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日通报,据初步认定,广东省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普宁市军埠镇副镇长伍锡明等3名公职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据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3岁女儿用打火机玩火,引燃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所致。通报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作坊经营者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内衣加工作坊,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人员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内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海绵被引燃后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并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目前,除1名重伤人员外,其他受伤人员已治愈出院,12名死者的家属全部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事故后逃逸的5名责任人中,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等2人投案自首,1人被缉拿归案,公安机关仍在全力缉捕其余2人。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篇3

2021年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2015年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2017年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2019年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20年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 ~ 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 ~ 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 ~ 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2021〕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篇4

一、xx年20xx年全县煤矿事故情况

xx年至20xx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国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XX年后又一起重的瓦斯。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3年中以20xx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发展和社会稳定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剩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篇5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许,在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与停在路右外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边装卸的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批示,本起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裕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贸易;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金属结构的制造。xx建设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为建设用料的采购方。

2.xx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xx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许金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花岗岩开采、石仔加工;主要负责按照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3.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xx年7月,法人代表:何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饮料稳定剂、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米及色母粒批发及零售;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铁路道砟加工及销售,主要负责按照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xx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xx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xx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xx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有效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xx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3月27日,有效期:20xx年3月27日至20xx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xx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3.xx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xx〕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6.陈志强,男,中共党员,20xx年2月任紫山交警中队指导员,20xx年4月主持紫山交警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陈志强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驻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