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调查报告
文学网整理的学生调查报告(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学生调查报告 篇1
中学时代是中学生生理和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此时的中学生既有别成人,又非昔日幼稚的顽童,在身体形态和心理上均发生一系列的“质的”变化。在这一时期,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是一个不断碰撞而又不断调试的过程,其心理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困扰,滋生各种心理问题。中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有自卑心理、逆反心理、孤独心理、嫉妒心理、唯我独尊心理、厌学心理。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不堪学业等诸多压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这些,我们需要正确的认识以及面对。
首先是自卑心理。这是普遍出现在青春期青少年身上的现象。具体体现在“我成绩不如某某某的好”“我能力不如某某某的强”“我家没有某某某有钱”“我长得实在是强差人意”等等方面。而这就造成了青少年不敢去让自己的才华,自己真正的实力展现出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个方面,我们需要正确的去认识自己。每个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要看到自己的不足也要看见自己发光点看见自己长处,只有这样全面的立体的判断自己才能得到稳步提升与发展,一味的自卑只有走下坡路。
然后是孤独心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们的条件都太优渥了,所以他们有一大堆的时间来捏造自己莫须有的孤独。我们要看见社会上那些衣衫褴褛的工人讨不到工资一脸尘土的孤独,我们要看见孤儿院里孩子们笑容背后没有父母的孤独,我们要看见年事已高无人照料的老人拾荒时的孤独,认识到这些,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孤独根本就不值一提。我们可以敞开心扉与朋友老师家人面对,用知足来化解莫须有的孤独。
然后是有关嫉妒心理,这个多是出现在女孩子身上,有关别人的衣服比自己的好看,别人比自己人缘好,别人有男孩子喜欢,别人家境优渥,而面对这种正常的心理我们应当用正常的方式去处理。要知道好的条件不能靠父母不能靠先天,要靠自己去一手创造。嫉妒是把自己往火坑里推,要看到发展的一面而不是去嫉妒别人哪里比自己优秀哪里比自己条件好。
唯我独尊心理出现在和家人的相处里。认为家人的付出是应该的,认为自己是皇帝是公主,不可一世,什么要求都必须要满足,要比别人好,人家都要听我的。这种心理要去多体会别人的感受,换位思考,就能解决唯我独尊的病态心理了。
厌学心理的人往往没有远见,他们贪图一时玩乐,今宵有酒今宵醉,完全就没有考虑到自己以后的几十年人生。需要别人去开导他们走出象牙塔,了解到现在的努力是为了将来的幸福,要远见到几十年以后自己脱离父母独立了靠的是满腹经纶去闯这个社会,通过学习去计划自己的美好人生,才能摆脱鼠目寸光的厌学心理。
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多种多样,在此例举几种。希望大家能够反思自己,从中学到一些东西去提高改变自己,顺利成功的走过我们人生的花季,不要在将来因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心理活动后悔不已!
学生调查报告 篇2
春节期间,各街道人山人海,但令人纳闷的是乞丐也越来越多了。
一次,竟有三、四个赤膊端着乞丐碗的儿童绕着一个年近花甲的老人,又不难看出,那是一种有组织的.“丐帮集团”,那老太婆便一定是“丐帮帮主”了,他们正在开他们的丐帮代表大会,制定乞讨纲领。大概过了10分钟以后,他们便散了。回到他们自己的位置继续它们的乞讨。
更令人可愤的是在公交车站,为了乞讨,一个小孩竟为一个年轻人下跪,那好心人便掏出了一角钱投入其碗中,出乎意料的是,那小孩却嫌钱太少,便抱住了那人的腿苦苦哀求,让人见了既可愤又可怜,那年轻人只好再掏出一元钱投入了那小孩的碗中,方才离开。
竟会出现这么荒唐的事,我便开始了一次社会调查。
乞丐主要集中在各公交车站、五马街、人民路这三大版块,可分为5大主要人种:
1、学生求学;
2、老人乞讨;
3、残疾求助;
4、儿童赤膊求助;
5、卖艺求生。
学生调查报告 篇3
一、引言
近视,已经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病,成为一个社会病,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制约着社会工业、高科技、军事等领域的发展。大量的医学研究证实,随着近视度数加深,各种眼病的发生率将显著增加,像黄斑变性、视网膜脱离等,特别是高度近视更容易引起上述并发症,严重的可以致盲。
我国是近视眼的患病大国,近视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据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合作开展的防治儿童近视研究项目前期调查显示,我国人口近视发生率为33%,全国近视眼人数已近4亿,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22%的`1。5倍。而近视高发群体——青少年近视发病率则高达50%至60%,我国是世界上近视发病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视眼人数世界第一。
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及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各学段学生视力不良率仍然居高不下。7—12岁小学生为40。89%(其中城市为48。81%,农村为32。98%),比XX年增加9。22个百分点;13—15岁初中生为67。33%(其中城市为75。94%,农村为58。74%),比XX年增加9。26个百分点;16—18岁高中生为79。20%(其中城市为83。84%,农村为74。59%),比XX年增加3。18个百分点;19—22岁大学生为84。72%(其中城市为84。14%,农村为85。30%),比XX年增加2。04个百分点。
可见大学生的近视患病率最高,其视力状况令人堪忧。它不仅影响着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还对大学生今后的择业、就业以及后代带来不良的影响。为探讨大学生近视发生的原因,增强大学生对近视的重视度和保护度,并为今后在校大学生视力保健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我们开展了以下关于在校大学生视力情况的调查。
二、项目简介
1、调查目的及意义
1)通过发放问卷,了解杭电学生近视情况,挖掘引起近视的相关影响因素。
2)积极向大学生宣传护眼理念,使更多的大学生意识到保护眼睛的重要性,提倡广大大学生保护视力,爱护眼睛。
3)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就杭电学生的视力保健针对杭电学生、杭电、杭州市政府分别提出不同对策参考。
4)通过参与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全过程,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提高小组成员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同时小组成员在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合作与分工能力、交际能力、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能力、写作能力都能得到提高。
2、主要概念界定
根据“e”字形国际标准,裸眼视力≥5。0为正常,<5。0为视力不良,其中4。8~4。9为轻度,4。6~4。7为中度,≤4。5为重度。因此,本次调查所采纳的标准是裸眼视力在5。0以下即患有近视。
3、研究方法
问卷调查:本次问卷发放采取在线投放问卷、寝室楼发放两种形式,共发放问卷122份,其中有效问卷120份。
学生调查报告 篇4
升入大学的我们对于所有的新生物都充满了好奇,当然随之即来的是我们对许多问题的思考,比如对我们生活环境的思考,对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思考。今年暑假我们利用假期的时间对我的家乡——平遥县,如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跟走访。
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新型工业化道路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新型工业化道路所追求的工业化,不只是工业化加值,而是要做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并实现这几方面的兼顾和统一。这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本标志和落脚点。
第二,新的物质技术基础。我国工业化的任务远未完成,但工业化必须建立在更先进的技术基础上。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把信息产业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将高新技术渗透到各个产业中去。这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技术手段和重要标志。
第三,新的处理各种关系的思路。要从我国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简单劳动力大量富余、虚拟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且风险较大的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特点和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四,新的工业化战略。新的要求和新的技术基础,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教育培育人才,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这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可靠根基和支撑力。
因此,我们针对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特点跟下达的文件进行了一个系统的了解:在09年的时候平遥县发布了《平遥县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并且政府已经研究同意,进行了下发。以下是平遥县针对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些具体实施。比如:
为了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建设,要突出“一个主题”、围绕“两个重点”、推进“三个协调”、实现“五大突破”。
1、坚持“一个主题”: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县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坚定不移地实施新型工业强县战略,激活全县上下重视工业、大上工业、上大工业的创业热情,走具有时代特征、阶段特点、平遥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以县域工业经济的大发展带动县域综合实力的提高。
2、突出“两个重点”:就是要紧紧抓住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两个重点,增加工业投入,新上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业;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创新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工业经济规模扩张、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发展目标。
3、推进“三个协调”:就是要推进规模经济、集群经济、园区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工业发展速度、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推进工业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4、实现“五大突破”:就是要在工业总量做大、重点企业做强、产业链条做长、项目落地做实、节能减排做好五个方面求突破。
再比如: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是:
1、合理规划布局,形成集群经济。按照资源分布和发展特点,形成以工业新区和煤化、峰岩两大循环园区为龙头带动的板块经济。
2、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转型提质。重点抓住全县极具发展潜力的6个产业,倾注精力全力推进,形成多产业支撑的发展格局。
3、加快国企改制,完善工业结构。
我们了解到山西平遥两大工业集团——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平遥古城的西南面。现拥有煤业、焦化、热电、供热、炭素、建材、木业、矿棉、精密铸造、水泥制品、生物化工、新型耐火材料、淀粉、煤炭发运站、高效农业园、生态植物园、酒店、房地产等27家子公司,资产总额40亿元,职工4500余人,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工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是平遥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公司始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在自身不断发展积累的同时,积极为社会服务。几年来,公司解决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了地方的财政税收,为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公司的发展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连年受到各级政府的表彰。公司将遵循诚实笃信、以诚待人的企业文化,积极进行技术管理创新,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周到的服务回报用户,回报社会。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平遥第一煤矿,是一个以煤炭开采为主的单一的粗放型国有企业。董事长郭兴银说,“企业能发展到现在的规模,离不开‘转型发展,多元发展’的好思路”。公司集开采、洗煤、焦化、化工产品回收、发电、铁路发运、天然气专营于一体,是晋中市明星企业、山西省百强企业和省政府扶持发展的21户重点企业。此次奠基开工的180万吨重介选煤技改项目是该集团公司在20xx年平遥国际摄影大展期间与山西国新能源集团公司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由全国唯一的在职选煤设计大师邓晓阳先生设计,采用目前国际最先进、最科学的原煤预脱泥重介洗选和煤泥TBS压滤、浮选工艺,进口洗选设备全自动化控制,整个系统闭路循环,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系统可靠、高效低耗、整体配套、管理方便、效益优先,具有技术的先进性、环保性。煤化集团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目标,继续坚持以煤为基,做强煤炭产业,加快非煤产业发展,走集团化、多元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平遥煤化集团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安全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为主旋律,继续坚持走集团化、现代化、多元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继续坚持做大煤炭主业,壮大煤、焦、化、电、建材产业链,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加快企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的步伐,提升企业竞争力;继续实施低成本扩张和内涵型增长的发展战略,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坚持以转型发展为重点,积极稳步发展非煤产业,优先发展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加快向新型产业迈进的步伐,真正实现由资源型企业为主向多元经济为主的强优企业转变,实现由煤炭企业为主向工业新型化企业的转变。
通过对两大集团更深入的调查,我们提出了一些为更好建设我县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首先企业是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的创造者,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提升企业家地位的和谐氛围。政府要组织全县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家进行培训考察学习,扩大视野,开阔思维,提高企业家队伍驾驭市场的知识和能力,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要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搭建企业家交流平台,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企业与一些单位沟通联系渠道,为企业家成长创造宽松环境。 其次,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政策,为企业新上项目真好参谋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准入门槛,把新上工业项目和优化产业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加大有效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能源消耗低、有利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重大项目,促进新投资项目专业化、传统产业特色化,按照工业发展“抓大不放小”的工作思路,要促进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加大对鼓励类项目投资力度,严禁新建限制类项目,加快现有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升级,逐步减少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高危产业的比重。
最后,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为工业发展助阵、为项目建设让路的思想观念,执法执纪部门和涉经部门要为重点产业发展大开绿灯,保驾护航,要在全县上下营造一种关心工业、支持项目、欢迎投资、谋求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工商企业领导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严格执行省政府每月1—20日“宁静生产日”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要一律从低,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从而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全县工业经济的科学快速发展。
学生调查报告 篇5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xx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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