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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2026/01/02心得体会

文学网整理的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篇1

《工作就是责任》第四章看完了。第四章内容让我感叹,让我心中有一种激情在升腾,责任是一种使命,一种做人的态度。小而言之,在一个家庭里,作为父母,你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作为儿女,你同样要尽到做儿女的责任,这是不可推卸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如果没有了这种责任感,不敢想象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同样,在单位里,一个没有责任心的职工,不会很好的完成他份内的工作。而一个没有责任心的领导,会将单位领入歧途,甚至是失去生存的余地,从而走向崩溃的边缘!

《工作就是责任》第四章讲了责任感修炼的6个步骤,书中提到两句话:“什么叫做不容易?就是把容易的事情反反复复做到位,就是不容易!”;“什么叫不简单?就是把简单的事情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做到位,就是不简单!”这是海尔的张瑞敏说的,这个道理其实再简单不过了,也确确实实是一个真理。一旦你踏上了一个岗位,就选择了一份责任、拥有了一份使命。要承担职位赋予你的责任,就必须按时按质完成负责的工作,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明白自己该负哪些责任,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我们要把容易的事情做到位,把简单的事情做到位,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从小事做起,小事中看责任,责任中无小事,要勇于承担责任才会被机会垂青。既然我们选择了一份工作,就要以事业之心做好它! 书中提到了“鸵鸟”和“猎豹”两个名词,生动的比喻划分出了人们对责任的不同看法,鸵鸟喜欢将头埋在身体下边躲过外界的攻击;猎豹遇到敌人的时候却喜欢正面相迎。这慢慢的也就变成了他们的生活习性,变成了他们对待生活的不同心理表现。我们是做“鸵鸟”还是“猎豹”?一个有责任

感的人,就是敢于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当问题来临的时候不愿当躲避困难的 “鸵鸟”,而是喜欢当猎物来到时的“猎豹”。我们要坚信,一个有责任感的人的核心素质是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总能主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找借口规避责任。

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我们要主动去寻找方法解决,而不是找借口回避责任。我们要坚信方法总比问题多!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数百次的实验失败都不能磨灭他的信心,当一场大火烧毁了他的`全部设备时,他没有被吓到,而是微笑着说:“灾难有灾难的价值。我们的错误被全部烧毁了,现在终于可以重新开始了!”这种乐观向上的态度,不正是对责任心最好的诠吗?

有责任的人会怪谁?谁都不会怪,甚至包括自己在内。当别人未能做到的事情摆在自己面前的时候,我们的反应会是怎样呢?人们总是不能给予自己负责任的机会,当困难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绕道而行会是很多人的首选,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很聪明,可以躲避很多麻烦和困难,但他们却忘记了自己同样失去了负责任的机会,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要能够勇敢地担负起责任,认认真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有价值,就会成功,就会获得集体尊重和认可。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责任能让我们战胜懦弱,责任能够使我们变得勇敢和坚强。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篇2

拜读完《工作就是责任》后,我受益匪浅。本书提出了四种防碍了人们责任感的病症、五项责任感的基本特征、六个责任感修炼的步骤。这是本书内容的精华,也是值得每位老师仔细品位的。

人是生活在群体社会之中,因而人的一生必须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责任,社会的,家庭的,工作的,朋友的等等。衡量一个人的最重要的标准就在于其有没有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的责任,你是一位好公民;勇于承担家庭的责任,你是一位好丈夫(妻子);勇于承担朋友的责任,你是值得信赖的好朋友;勇于承担工作的责任,你就是一位好员工。人不能逃避责任,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要勇于承担,放弃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时,就等于放弃了生活,也将被生活所放弃。

书中人是一切责任的根源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人是责任的载体,责任可以发挥人的潜能、改变对待工作的态度,而工作态度决定你的工作成绩,工作成绩又可以决定你的受尊重程度,决定能否实现你的人生价值。对于那些把工作当成权力来源、把工作当成是额外负担的人,可能对自己暂时的工作影响不大,但是失去的将是整个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这也使我想到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身为教师,我的责任就是:在努力工作,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追求素质教育的时代,要充分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育理念,在教学工作中要关心学生,无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中,充分尊重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方法。我们还要深入到学生中去,去了解学生的'想法和做法。不能一味按照教师自己的意愿来控制学生的一切行为。教师应该最为知识的传授者和引导着,学生才是学习的主题要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才能让学生热爱学习,从学习中找到乐趣。教师应该是导演的角色,学生是演员,只有演员入戏才能把戏演好。学习就是如此,只有让学生动起来,才能摒弃其他的坏习惯,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

我深刻体会到:责任不分大小、轻重,对于每一项责任,要努力承担,敢于担当。

总而言之,每个人在完善的提高个人素质的同时都应当牢牢记住:工作就是责任!服务于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铭记自己的责任,联系我的工作中,我寻找到了与其他老师的差距,就是一些过程,细节,点滴小事没有做到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完善,培养自己的责任心。责任心、责任力、责任感、坚持原则、换位思考,这是责任感的特征,也是我今后努力培养自身责任感的方向。负责的态度是敬业精神的核心,是把自己地职业和工作当作一项非常神圣地使命感来对待。因此,责任就是使命,责任就是荣誉,责任就是胜利,责任就是信任。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篇3

工作与责任我们每天到在讲,可我并没觉得由什么特别,可当我细读《工作就是责任》这本书时,“责任”两个字却让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最深的感动,这两个字看似简单却蕴藏着深刻的道理。

当读到“换位思考,担当责任”这段话时,我读了两遍,读后有些感动,有点血热。书中写道:当困难临时,不是“各扫门前雪”,而是要更多的为别人着想。在我们的身边有时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我们领导什么都不干,工资拿的却比我多,我要当了领导,一定比他干得好。”;“别提我们领导,不提一肚子气,一提两肚子气,我干得比谁都好,挣得却比义。

最后,谨以保尔柯察金的名言与大家共勉: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回首往事时,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愧。让我们牢记董事长的教诲和该书的精髓,勇敢地肩负起应尽的责任,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事业中去!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篇4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 篇5

“牢记岗位职责、促进安全生产”,通过对岗位职责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作为生产一线的员工,只有定位好、履行好岗位职责才能推动思想转变,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岗位职责是“纲”,安全生产是“目”,唯有纲举才能目张,作为维护班的班长,我的职责就是搞好安全生产,让设备健康安全的运行,做好基础管理,根据班组成员自身的业务技能水平合理安排工作,保证班组不发生未遂及障碍。知其职后,如何履行好职责,尽到自己的责任,下面结合我的`岗位浅谈工作的认知。

首先,拥有一个正确的思想价值观,要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不论职位高低、责任大小,对自己所从事的岗位需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态度不仅决定了我们从事工作的质量,还决定我们人生价值的高度,端正的态度才能正确引导我们去提升、去改善自身的缺陷。

其次,工作上拥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工作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不空谈有实干,尤其从事电力行业工作,在日常维护工作,工作内容比较复杂,且无规律性可言,紧急缺陷需要及时处理,消除设备隐患,加班加点不可避免。所以摆正心态、养成吃苦耐劳的精神才能更好的适应工作岗位。

再次,要有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保证。安全是为了工作,工作必须安全。一名职工没有安全意识,不管有多高的工作热情,有多强的工作能力,离开了安全意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种很大的潜在威胁,意味着时刻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一旦酿成事故,就会给企业与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

最后,业务技能的提高。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要想履行好岗位职责,除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光有工作热情,而不具备工作能力,是无法适应工作岗位。正因如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各种技能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扬长避

短,克服不足,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保证自身的安全,才能更好的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才能为企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