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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2026/01/21心得体会

文学网整理的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篇1

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

我才上五年级,学习是一个学生的主要目标,自然,除了偶尔在学校做一点少量的劳动,根本不会再做别的劳动,也不需要做别的劳动。可是,劳动后的滋味有谁细细品位过,但是,谁都知道,劳动是辛苦的,并且,劳动的滋味要不是苦,要不就是甜。但在我认为,这种味道是甜的。

我们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对我们也是有好处的: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同学们,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久而久之,你会发现劳动不但给你带来许多乐趣,还陶冶了你的性情,你的人生价值也得到了体现。我们从现在就开始学习劳动技能吧!因为不管科学有多发达,社会发展到了什么时代,劳动永远都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技能。

没有劳动就不会有幸福和快乐;没有劳动就不会有一个崭新的世界,让我们都加入到劳动的行动中吧!

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篇2

这周周三,由于女生要去听讲座,只有我们男生在教室里,这天刚好又有劳动课,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干的活更多、更累。

一上课,班主任马上下来分配工作。听着别人都有工作了,我还没有,我有点急了,希望老师快点叫到我的名字。终于,老师说:“小蓝,你去擦瓷砖、整理讲台和拖走廊!”天哪!这么多工作,平时的话,可是两三个人的工作量啊!我的手心直冒汗。

在老师的分配下,同学们都非常有秩序地工作着。我也开始了手头的工作,我急急忙忙地下楼去打水。往下一看,水龙头那里挤满了人,我只好排在队伍的最后头。好不容易打来了水,我又开始擦瓷砖。我叠好毛巾,刚开始擦,觉得很轻松。可才擦了一面墙,手就有点酸了,动作也变慢了。擦第二面墙的一半时,累得不得不停下了休息一会儿,我重新打起精神,一口气全擦完了。

我把第一项任务完成了,开始了第二项工作——拖地。我拿起拖把,沾了水之后,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把它拧干。开始,我小心翼翼地拖好每一块瓷砖。可是一看还有一大半没有脱,于是就开始有些不耐烦了,用拖把胡乱拖了一下。就去整理讲台了,整理完后,老师也从公区回来了,看到我拖的地一点也不干净,要求我重新拖一遍。唉!做事还是不能太马虎啊,这不仅有害无益而且浪费时间。

通过这次特殊的实践机会,让我懂得了许多。

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篇3

学习是21世纪的通行证,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就是“充电”,只有不断学习的人才有可能成为21世纪的高效能人士,成为未来的成功者。通过近期我集团举办的向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学习的活动,我们学习了微笑天使??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安厅加油站副经理董河凤的先进事迹,使我受益匪浅。

董河凤说:“开始我并不知道自己的微笑代表什么、诠释什么,但我在饱含亲情的微笑服务中找到了服务的价值、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微笑对我来讲不只是用来工作的服务技巧,它已经成为我的生活乃至人生的一种态度了。”从董河凤朴实的话语中,我听到了劳模的心声;从她的先进事迹中,我看到了劳模一贯的工作作风。

董河凤同志作为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安厅加油站副经理,在工作中不论面对什么样的顾客,她都能做到笑脸相迎,以自己的真诚和热情对待进站的每一位顾客。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熟悉业务流程,尽量掌握更多更全面的业务知识。在学习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独具匠心的推出了微笑服务“三五零”法。全员“三五零”服务法,使班组员工有了凝心聚力的团队精神,不自觉地养成微笑服务的习惯,给顾客营造了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我作为一名平凡而普通的加油员,以前总认为拓展业务是领导们的事,我们只要加好油收好钱就可以了,但是通过学习董河凤的先进事迹,使我认识到只有提高顾客的满意度,才能增强顾客的忠诚度,也只有我们基层员工共同努力,才能把顾客留住。另外我们还要学习董河凤同志勇于专研业务知识,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她的这种工作态度正是我们缺少和值得学习的。

我们学习劳模,不是光喊口号,不是做表面文章,应学习劳模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精神,这是一种无华的忠诚、一种朴实的敬业、更是一种与日俱增的进取。作为中国石油的一名加油员工,我要始终学习董河凤同志的这种笑脸相迎,真诚服务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努力严格要求自己,把微笑带给每一位顾客。

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篇4

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诠释了劳动创造的丰富内涵,激发出砥砺奋进的精神力量。

劳动奉献光荣,奋斗创造伟大。人类历史是劳动创造的,社会是劳动创造的,无论过去和今天,还是将来劳动都是人类的属性和主要活动。只有劳动和奋斗,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让社会更美好,生活更幸福,人生更美丽。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也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无论是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进程,还是实现人生梦想,都离不开劳动和奋斗。完成“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靠的是全国人民的劳动创造和奉献,梦想成真需要实干苦干。

民族需要精神,社会需要脊梁。劳动奉献者和为理想而奋斗者是全社会的脊梁,劳动模范都有平凡而感人的事迹,全社会需要弘扬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精神,营造全民热爱劳动、勇于创造、不断奋斗、追求幸福的氛围,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劳动观,勤勉为人、勤奋做事,通过劳动创造磨练意志,建功立业。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而实现现代化强国,所有社会劳动群众都是主体,要与时代同步,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素质,以主人翁的担当,争做有智慧、有技术、能发明、会创新的劳动者,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成就自己,书写精彩人生,以十足的热情释放更大的能量。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可以创造出来。新时代中国日新月异,各项事业蓬勃兴旺,这是广大劳动者勤勤恳恳干出来的。时代在变,但奋斗底色不变。从老一代劳模王进喜、时传祥,到新一代敬业奉献模范罗阳、时代楷模黄大年,还有新近评选出的刘云清、王中美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正是一代代劳动者接续奋斗,铸就了中国大踏步赶上世界潮流的发展奇迹,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新时代。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和历史起点,迈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我们拥有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无论是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进程,还是实现过上美好生活的人生梦想,都离不开劳动和奋斗。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用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精益求精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诠释了劳动创造的丰富内涵,激发出砥砺奋进的精神力量。一勤天下无难事。弘扬劳模精神,激发实干动力,我们实现美好愿望、成就伟大梦想的力量就能更加澎湃。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马克思说:“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置身伟大的新时代,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劳动者搭建起施展才干的梦想舞台,亿万努力打拼的劳动者汇聚起圆梦今朝的时代洪流。奋斗,是持续努力的接力前行,是无私无畏的奉献付出,是点亮人生的幸福烛光。“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只要把个人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汗水的浇灌必将让梦想之花精彩绽放,让每一位劳动者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与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一砖一瓦建起来的,人民的幸福是一点一滴创造出来的。新时代是劳动者建功立业、奋斗者大有可为的时代,立足岗位、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以辛勤劳动成就伟大梦想、创造幸福明天。

劳动学习的心得体会 篇5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针对学习的内容,本人对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编劳动人员即没有按照劳动法购买社保医保,而且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虽然现在已经规范,但是依旧存在历史问题,容易被翻旧账。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二、我司拥有一部分大龄员工,他们是公司的财富,但同时由于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远远不足以抵消工伤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受伤害员工《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护理费、因公致残致死职工的工伤待遇等。

三、我司出现过一部分员工因旷工而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从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应以法律事实需要的证据予以印证。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时证据,例如:工资单,用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变更的书面变更,用以证明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会议记录、员工阅读签字,用以证明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劳动者的寄送签收回执等。其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处理事件真实的资料、证明,以防出现劳动争议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司现在非编员工已经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还给个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职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