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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2026/01/23读书笔记

文学网整理的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1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2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家的创始人。事实上,关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会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以及“道法万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从这两个简单的地方说起,尝试着阐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对于“无为而治”这一说法,我想可能会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及古时所崇尚的“以礼治国”,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我的观点来看,老子提出这一说法,是基于它对世间万事万物的辩证看法。比如什么“祸福相依”、“长短相对”以及“强弱转化”等诸多对立与统一的例子。也许正是立足这一基础之上,老子认为为国者不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清心寡欲,静心休养,让社会随着自然的演进而演进。矗立在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谓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间万物的根本,乃世间不变的真理,是不随着人们的意志转变而转变的。在这一观点上,我比较赞同老子。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它支配着我们,引导着我们,带领着我们,是我们摆脱愚昧,走向智慧。使我们摆脱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无为而治太过于绝对化、过于牵强。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让人们做到遵守社会的“法”?又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都是达不到的,因为这些都离不开外来因素的干预。都必然会走上有为而治的道路,召唤法律的统治。

再有就是对于老子所强调的“不应公布法律”、“使民众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赞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隐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慑力。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在铸铜书时所遭遇的质疑,原话我暂时想不起来,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众就不会惧怕了。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谁说了算?统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个人统治的极致,是为统治者敞开违法的大门。

我也不知道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学。总之,我认为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谓的“自然法”。确实是存在的,并且,它高于社会上人定的法律,主导者世间万物的运行。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划上界线,为我们的每一片语言添上彩光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3

《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

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

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 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 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

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斯巴达和克里特都是多里安(古希腊中南部)的城市,都以他们的法律和军事纪律 而著名,但是他们的哲学和艺术都远远的落后于雅典。而雅典,不是十分的稳定,但却是民主的发源地,有着发达的市民文化。了解了以上,可以理解书中提到斯巴 达和克里特人都将法律的来源归于神的意志,而雅典来客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在之后的对话中通过事实的'推理反驳了他们理论的基础和前提。斯巴达和克里特人都 着重军事上的训练,并实行男性市民共餐的制度。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战争服务的,他们的理论是战争是为了和平。而雅典来客通过分析说明了多里安根本就没有和 平所必需的内在和谐,想通过战争达到和平根本就不可能。

随着一步步的分析多里安的制度缺陷突出出来,于是雅典来客开始描述一种可以挽回局势的制度。第一卷的剩余部分和整个第二卷都在讨论酒会以及音乐和舞蹈的教 育意义。这一部分十分的冗长,柏拉图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并为此道歉。但这一些都是为了讨论法律的动机,从哲学的角度上看,讨论动机远比提出建议更加的重要。 法律的目的是美德。所有美德的前提是自我节制、自我控制、自律与克制。自我节制这种美德的获得取决于在正确道路上的成长,以及其中的快乐与痛苦。饮酒、音 乐与舞蹈都是为其提供保证。第一和第二卷为全书提供了一个方向。我们考虑法律制度就是为自律美德提供条件,法律制定大抵是个教育的问题。

第三卷看起来像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我们在这里读到了以大洪水为开端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在多里安语言的描述中,这段历史是辉煌的顶点,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的。他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崩溃,而这崩溃的原因就在于前两卷所论述的缺少自我控制。斯巴达独自幸免于这种崩溃的灾难,原因是斯巴达人成功地将成员之间相互约 束的因素相结合以推动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引入了混和政治体制的观念。政治体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专制和民主,各有特点。

其典型的代表:波斯和 雅典。但是两者最终都因为统治原则的单向一化而衰落。波斯的衰落源于专制者缺少自我控制,而雅典是因为民众权利的无限扩张。所以,一个令人满意的政治体制 要将专制和民主结合起来,以便使两者可以相互制约。 第六卷和第七卷的主要内容是法典立法。第一位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为宪法,即召开全民会议、选举执政官和委员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权力划分。然后是对城市 法律的细致描述。对法律的讨论从家庭和婚姻法开始,继以教育、军事训练,以至农业和经济问题立法。第九卷讨论的是刑法的核心问题,包括盗窃、谋杀和伤害等 等,里面有关于惩罚和责任目的的讨论。第十卷在理论上讨论了不敬神的犯罪,但从本质上说这一卷揭示了柏拉图理论的核心原则。这一卷看似与整书的思路不符, 但实际上它是在为《法律篇》整书的政治和伦理观念寻求宗教和哲学上的基础。第十一卷和第十二卷的开头部分讨论的是前面没有讨论过的立法问题,以及相关的其 它细节。整书以对夜间议事会的讨论结尾。介绍这个组织是为了认清立法的目的以及达到此目的的方法和途经。所以,这部分的讨论包含了关于美德的统一性和神的 性质和存在的哲学问题。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4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庄子翼》序言)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人类文明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如说:“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庄子·在宥》)并激烈反对各家的“有为”政治。他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评儒、法两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天道》)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庄子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 “无知无欲”, “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庄子主张“绝圣弃智,大盗乃止;?NE74E?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 (《庄子·大宗师》) “知其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疾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他把老子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的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法律、道德之类,对于这些窃国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而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 (《庄子·胠箧》)

庄子的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抨击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制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却有消极作用。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5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通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6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发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理性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法律安排所有事情的社会,当我们近乎盲从地呼吁法律之治理,我们毋宁更需呼吁社会公德的重建。因为更多时候,社会不是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而无序,而是因为只有法律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难以治理。当家庭、职业、学校乃至宗教的`力量从社会人行为的约束力量中被剥离出去,个人的行为再难以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有一点法律的空子,他就会不顾一切,甚至,在一点点侥幸心理之下,人们也会逾越他人的权益边界。

也只有在社会道德体系形成了良性循环,法治才会成为常态。毋宁说,法律其实是作为社会最为底线的保障而存在的,它提醒着人们自己身处的社会并不是缺乏强制力的存在。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否则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已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其价值在于使得“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而对文明的信任,对社会体系的认可,是“人类对外在的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实现最大限度控制”的基础。没有这些前提,人类的一些物质、精神活动都展开的心理条件。这种情况下,欲以实现发展的想法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