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文学网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精选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2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壹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贰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
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3
17、18世纪的欧洲,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变革的时代。启蒙运动的出现,使人们的反思意识逐渐显露;同时,人们对于未来国家的憧憬的热情也慢慢显露出来。卢梭便诞生在这一变革的时代中,《社会契约论》也正是这个变革时代的经典巨著。本书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谓近代世界各国政体的“施工图纸”。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五个概念:公民、主权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没有形成社会的时候,每一位公民都拥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个自然人自愿与他人签订一项契约,使每个公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以此换来个人的安宁和谐与安全,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过这项契约初步形成社会。同时,公民们也因签订这项契约,而形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便是主权者。主权者是所有公民的结合体,是公意的体现。由于主权者是由公民结合而形成的,因而会出现公民对自我的约束与管理不足的情况,因此主权者与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纽带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帮助其进行管理。这个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备任何权力与职能,其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因此主权者可以随意撤换一个他认为不满意的政府。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种: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民主制即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由广大人民进行统治。但民主制在卢梭看来,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制度,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其认为“人民通过无休止的来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则更不可能发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形式。贵族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以少数精英对国家进行统治;国君制;即一人统治一个国家,统治者我们称之为国君;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国情的不同而异,民主制适用于领土较小的国家,这样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去开人民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贵族制则次之,而国君制适用于人口最少的国家,因为人民的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凶猛的野兽只能在荒野里称王”。
贵族制与国君制政府都不免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政府的个人意志与主权者意志之间的冲突,双方之间的冲突则会导致权力滥用情况的出现,因此法律便应运而生。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但是谁来制定法律?卢梭认为法律不能由政府来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则会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没有将权力放于笼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来对法律进行制定,这些智者称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时,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
卢梭通过以上五大概念,为我们描绘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雏形,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总是美好的,卢梭为我们描绘的图景,在实际操作中则困难重重;其次,由于时代的原因,卢梭的一些观点中,在民主政体发展300多年的今天来看,有稍显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这些不足之处并无能掩盖本书成为经典的政治学著作。
卢梭在有关议员的讨论中,认为议员以及议员代表的出现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这项权力。由议员代为行使这项权力,则会出现许多复杂的情况:“由于金钱以及懒惰的原因,他们(指议员)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使得这项权力滥用,并破坏社会。但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每个人处于社会生活中,都有无穷尽的事务等待着我们去繁忙,我们每个人也不可能自己亲历亲为的去参加人民大会。其次,卢梭认为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力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对于类似于我国辽阔的疆土,国土面积巨大的国家,除采取国君制外,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进行治理,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
卢梭缔造的这个乌托邦,是一个综合性的政治社会模型,也是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体系的一种全面的挑战,影响了三百年间各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将卢梭作为其政治学的榜样,可见卢梭对后世的影响。阅读本书,对于民主政治将会有更深更细的认识,同时启发着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与立法所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可以说,本书各处无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启发着人们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4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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