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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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1
在阅读《法律哲学》的过程中,我仿佛踏上了一场跨越时空的哲学之旅,穿梭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体系及其与社会、道德关系的深邃思考之中。这本书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更引导我以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去审视法律现象。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详细读后感。
一、法律的起源与存在价值
《法律哲学》开篇便引领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起源。作者通过描述一个南海岛上原始的社群部落,让我们看到在法律尚未形成时,人类社会是如何解决纠纷的。从简单的协商、习惯到逐渐形成的规则和制度,法律的雏形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悄然诞生。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人类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而逐渐创造出来的。
书中指出,法律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其存在的价值——解决人类社会的纠纷问题。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更是一种内在的、基于理性的社会秩序构建方式。它通过设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使得社会成员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二、法律体系的要素与判断标准
在探讨法律体系的要素时,作者提出了一个颇具洞见的观点: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它真的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这一观点打破了传统上对法律体系绝对化、机械化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灵活的系统,其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作者进一步指出,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最基本的要件就是法律。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然而,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如习俗、惯例、道德等)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通过其独特的效力(如强制性、规范性等)来区分于其他社会规范,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作者通过对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深入剖析了二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作用和价值。一方面,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二者在规范对象、规范方式、规范效力等方面又存在显著的差异。
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范体系,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强制力;而道德则是基于社会舆论、个人信念和习惯等非强制性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道德标准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应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来做出裁决。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和道德是完全割裂的。相反,二者在很多时候是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一方面,法律可以吸收和借鉴道德中的合理成分来完善自身;另一方面,道德也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推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使得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法律义务与正义性
法律义务是《法律哲学》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作者通过深入剖析法律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了法律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的行为或不得为的行为。它体现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探讨法律义务的同时,作者还关注了法律的正义性问题。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作者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通过对法律义务的深入剖析和对正义性的追求,作者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充满理性、秩序和正义的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法律也应当通过其公正无私的裁决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综合法理学的构想
在《法律哲学》的结尾部分,作者提出了构建综合法理学的构想。他认为,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们需要构建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这种法理学不仅要关注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还要关注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具体问题;不仅要借鉴传统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还要吸收现代法学理论的最新成果。
综合法理学的构想体现了作者对法学研究的深刻洞察和前瞻思考。它告诉我们,法学研究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当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法学理论也不能一成不变地停留在过去,而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创新和完善。
结语
总的来说,《法律哲学》是一本充满智慧和洞见的法学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起源、法律体系的要素和判断标准等基本问题;还为我们深入剖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义务与正义性等重要议题;更为我们提出了构建综合法理学的构想。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收获了丰富的法学知识,更学会了如何以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去审视法律现象。我相信这本书将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2
在阅读《法律哲学》的过程中,我仿佛踏入了一个深邃而广阔的知识海洋,这本书不仅引领我探索了法律的本质、法律体系的构成,还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与道德、正义、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详细读后感。
一、法律的本质与概念
《法律哲学》开篇便引导读者进入了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深刻讨论。法律,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概念,在书中被赋予了多层次的解读。作者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根本性的剖析,使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的集合,更是人类智慧、道德观念和社会需求的结晶。
书中提到,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法,但它却是其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一种。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公正。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更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法律体系的构成与要素
在探讨法律体系的构成时,作者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观点: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它真的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这一观点打破了我对法律体系传统、机械的理解,使我意识到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灵活的`有机体,它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
书中还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的各个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通过这些分析,我更加清晰地理解了法律体系是如何通过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发挥作用的。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投入。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法律哲学》中,作者深入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方面,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职责。然而,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在性质、来源、适用范围等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通过国家机器来保障实施的;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个人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
书中还提到,法律和道德在控制领域上存在部分重叠,但也存在各自独立的领域。这种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独立的关系,使得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方面能够发挥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作用。
四、法律的正义性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衡量法律好坏的重要标准。《法律哲学》在探讨法律的正义性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作者指出,法律的正义性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上。法律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这种平等和公正的法律保障,是法律正义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法律的正义性还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等方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这种秩序的稳定和公正,是法律正义性的又一重要体现。
最后,作者还强调了法律正义性的相对性。他指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的法律正义性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评价法律的正义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五、法律哲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法律哲学》不仅是一部理论著作,更是一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书籍。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律哲学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
首先,法律哲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通过对法律本质、法律体系、法律与道德关系等问题的深入探讨,法律哲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指导思想。这使得司法实践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
其次,法律哲学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运用法律哲学中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复杂问题。这有助于法官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最后,法律哲学还推动了司法改革和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实践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法律哲学通过对法律本质和法律体系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司法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六、个人思考与启示
通过阅读《法律哲学》,我不仅收获了丰富的知识和深刻的思考方式,还对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反思和提升。
首先,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工具。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其次,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和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既要注重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效果,又要注重道德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最后,我更加坚定了学习法律、研究法律、实践法律的决心和信心。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领域,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实践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因此,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投身于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去。
总之,《法律哲学》是一部具有深刻思想内涵和广泛实践意义的优秀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刻的思考方式,还为我们指明了法律实践的方向和道路。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会继续深入研读这本书并从中汲取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3
在阅读《法律哲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深邃性。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存在与发展不仅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与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正义紧密相连。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详细读后感。
一、法律哲学的多维视角
《法律哲学》作为一本探讨法律本质、法律体系及其与社会关系的著作,从多个维度对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首先,它将法律视为一种哲学现象,通过哲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的存在、发展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这种视角使得对法律的理解不再局限于表面的条文和规范,而是深入到法律背后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之中。
二、法律的本质与概念
书中对于法律的本质和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探讨。法律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作者通过对比方法和举例方法,将法律的特性与其他社会规范(如习俗、惯例、道德)进行了区分。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仅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更在于其背后的理性基础和道德支撑。法律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三、法律体系的要素与结构
书中还深入分析了法律体系的要素和结构。作者指出,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法律体系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这种分析方式使我意识到,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的各个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只有全面理解法律体系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整体运行规律。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律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书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虽然代表了不同的规范性命令,但它们的控制领域在部分上是重叠的。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但又不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个人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可能发生冲突。这时,我们就需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法律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价值。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书中通过大量案例和理论分析,展示了法律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和深远影响。这些案例和分析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法治社会的信念。
六、法律哲学的方法论启示
在阅读《法律哲学》的过程中,我不仅收获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获得了宝贵的方法论启示。作者通过对比方法和举例方法,将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具体化,使读者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和掌握。这种方法论不仅适用于法律领域,也适用于其他任何需要深入思考和细致分析的领域。它教会了我如何运用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来解决问题。
七、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思考
阅读《法律哲学》还引发了我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深刻思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它约束着每一个人的行为,保障着每一个人的权利。然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动。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八、结语
《法律哲学》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和深思的著作。它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让我对法治社会有了更坚定的信念。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法治社会。
《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4
在阅读《法律哲学》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仿佛踏上了一场穿越时空的哲学之旅,深刻体会到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复杂性与深邃性。这部书籍不仅是对法律本质的深入剖析,更是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深刻反思。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一些感悟和体会。
一、法律哲学的定义与范畴
《法律哲学》作为一部探讨法律基本理论的著作,其核心在于将法律问题上升到哲学层面进行考察。法律哲学,简而言之,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它不仅仅关注法律的具体条文和规定,更在于探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这种哲学性的思考方式,使我们能够跳出法律的框架,以一种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视角去理解法律。
二、法律的本质与概念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律概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奥的问题。书中通过对比和举例的方法,详细阐述了不同学者和流派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从法律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理论,从奥斯汀的命令说到哈特的规则说,每一种理论都试图从不同角度揭示法律的本质。这些理论虽然各有千秋,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
我认为,法律的本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法律所承载的价值和功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需要用一种动态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法律的本质问题。
三、法律体系的构成与要素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法律体系的构成和要素。作者指出,一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需要所有条件都同时满足,各要素之间是相互牵连、相互作用的。少了一个条件并不代表法律体系就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这种观点打破了传统上对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过分追求,使我们更加关注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
在我看来,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确保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在构建和完善法律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哲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虽然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但它们的控制领域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保障;另一方面,道德也为法律提供了价值支撑和精神指引。
我深以为然。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力量,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需要道德的柔性引导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只有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五、法律的作用与价值
书中还详细阐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作者认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法律还承载着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等多种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不仅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状态;也是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
我深感赞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力量。它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预期结果;还能够通过惩罚和制裁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同时,法律所承载的价值观念也是我们追求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六、法律哲学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阅读《法律哲学》这部著作,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哲学的魅力和价值所在。它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让我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反思和认识。
首先,我认为法律哲学提醒我们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在探讨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现象和具体条文的解读上;而是要深入挖掘其背后的逻辑关系和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髓所在。
其次,我认为法律哲学启示我们要关注法律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与社会环境、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紧密相连的。因此,在探讨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
最后,我认为法律哲学提醒我们要关注法律的实践应用和发展变化。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教条;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因此,在研究和应用法律时;我们需要保持一种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关注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法律哲学》这部著作是一部充满智慧和启迪的法学经典之作。它不仅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精髓所在;也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探索法律问题的新视角和新方法。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继续深入研读这部著作;不断汲取其中的智慧和力量;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5
一旦将一个问题上升到哲学层面,都会探究其根本性的问题。研讨法律及其涉及的问题是很难穷尽的,因而从更高层次上来探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
本书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中心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概念、什么是法律体系、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个法律体系意味着什么、对于法律的本质一些主要流派的理论是什么、法律的界限问题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义务是什么、法律的正义性。即使单独抽出这之中的某个问题都是一个很丰富深奥的话题,而作者采用了一种易于让人接受的方式——主要运用对比方法与举例方法,这样让问题的症结更加细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在阅读时我收获的不仅是独特的观点,更多的是思考方式,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
现在我们生活在文明社会里,不论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法律都已经真真切切的存在并在发挥效用,所以,当我们想探究法律或法律体系的起源时,我们很可能会带着现有的惯常思维去推定和思考之前的社会形态与发展趋势。为了避免走进这种误区,作者选择了一个南海岛上一切都是原始的社群部落来研究。观察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最初形态,就需要从法律的存在谈起。作者从解决纠纷的方法或是机制谈起,预设了法律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其存在的价值——解决人类社会的纠纷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他总结了主要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及其特点,以及由此推断是否存在一个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而又探究了法律体系的要素及判断标准。这些都是为后面深入探讨法律所作的准备,因为只有法律有存在的必要,我们才应该去分析法律。
这样的分析思路是符合常情的。人聚集形成社会后,就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不能总被搁置,需要解决。因而怎么解决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而一旦解决方法有了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模式,那么很可能就会生发出一种法律雏形。然而作者却并不想具体地去了解岛民究竟如何解决争端的,出于风俗习惯抑或迷信,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对存在的解决方法进行分解,进而得出必须有或者实质上就相当于法律的一套机制,包括法律机关、实施机关以及裁决机关。分析到此,论证还不是很强有力,所以作者在后面论述一个法律体系的要素时,提出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它真的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由此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
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最基本的要件就是法律。作者开始正面谈论法律的本质问题,他简要的从法律的识别,法律义务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容方面入手。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法,与它地位相当的也有很多,要从中鉴别法律,首先要搞清楚法律区别于其他的重要特征。显然法律的一些特征也为非法律的东西所共有,比如要求或禁止某行为的实施。所以法律哲学家对于这个甄别工作,主要是通过各自的法律理论来提供一种区别的范式。这一部分主要集中第二章。法律与类法律的区别有没有可能是效力上的?类法律的存在,如习俗、惯例、道德,往往与人的天性或情感相连,而法律的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疏远,那么它的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它的效力。由效力而产生的概念是法律义务。
在本书第一章,作者主要提出了一些一般性的问题和概念,比如法律本质、法律概念、法律义务、法律效力、法律程序等,从而使后几章的论述更显目的性和明确性。
在第二章,作者主要集中讨论了法律哲学两大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对于上述问题的各自比较系统的阐述。文中不仅比较了两大流派的主要观点而且比较了同一流派中不同学者的观点。通过对他们理论推演的再现、优缺点对比以及相互之间的辩论,更加客观地展现所讨论问题的深刻性与复杂性,说明了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都不能很完美地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奥斯汀,他的主要主张可以简要的表述为: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行为发布的总命令,而主权者的一项命令(一项法律)也就是强加于个人的一项义务或责任。这里最为关键的“命令”,被奥斯汀定义为两层含义,命令首先是一种愿望的表示,而且这里的愿望不同于“我想喝水”这样的愿望,而是一种“所指一方若不遵循这个愿望,就会被指控有罪”的愿望,这样很自然引出命令的另一层含义,即命令以威胁为后盾。
针对奥斯汀的理论,很多人从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质疑。富勒主要从制定法与主权者发布命令的`差别谈起,成功的立法是将法律作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力的事业,法律是一种活动,一个法律体系是持续有目的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单纯来自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不确定的命令。同时立法要考虑到道德性因素,他在提出了八种失败的立法例子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法律道德性内在于法律本身,而且不可或缺,否则法律根本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这里富勒实际上区分了两种道德:一种是义务的道德,一种是愿望的道德。而且他认为法律道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愿望的道德。
另一个批评声来自HLA哈特,他认为奥斯汀混淆了有做某事的义务和被责成(被强迫)做某事,这就回答了富勒没有提及的义务这一环节。他举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一个人拿着枪顶住我的后背,说“拿出钱包来”,他就发出了一个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然后我被迫交出钱包,并不代表我有义务这样做。所以这一质疑也就打破了命令与责任之间的关联,而奥斯汀的回复是一项命令仍然可以是一项法律和一项强加的法律义务,而且他似乎要给法律授予某种道德的强制性,法律具有道德约束力,人们有服从它的道德义务。
问题分析到现在,显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作者又从立法上强调“意志”因素的实证主义转向了强调“理性”因素的自然法。
作者首先从阿奎那理论切入,他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神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实在法)。对阿奎那来说,实在法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而法律应该是在依赖于理性的范围内自有其指导性力量和支配行为的权威性。而法律依赖于理性有两方面的依据,第一是立法本身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一项法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作为对实现一个既定目标的合理指引。第二是一项法律是“以共同利益为理由的命令”。针对第一方面的批评主要是无法解释法律义务的权威性。假如你希望实现E,那么最好去做A。这里显然体现了一个对既定目标的合理指引,但是这种假定的强制性并不导致义务。针对第二方面的批评,主要是不认同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价值判断。事实上自然法的原则就是对人本质和人类利益的合乎理性的理解,根据人类的基本需要和发展,抽出了规范性命题。简单来讲,就是人性是怎样的,我们就应该怎样,有种顺应人性的意思。这里隐含假设是基于人性的规则本身是不证自明的,具有真理性。如果继续推演,自然法理论家就陷入一个危险境地:认为一个在社会居统治地位的法律,会因为它居于统治地位这一事实,而具有某种程度上属于它的道德应然性。另外,法律不可能是先在的,基于追求共同利益,必须要符合每个历史时期的特征具体判断,所以法律既是理性目的的产物,又是立法意志的产物。
凯尔森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观点是:一个法律的效力只能从另一个本身就是有效法律的法律中获得。顺着这个思路追根溯源,必然会存在所有其他法律都从中获得效力的某一法律,即基本规范。再进一步,到底是什么保证有一个担此重任的规范呢?这只是假定,而且这个假定带有一种承认的成分,这很难令人信服。
作者接下来介绍了哈特的理论。对于分析法律的效力,哈特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他对规则的理解。对一个社会或集团来说有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他回答的是对规则的接受。他否认了这种接受是道德上的赞允或是一种受约束感。对此,他分为两个部分来解释——外部观点与内部观点,认为不仅成员普遍遵守这一规则而且对此还有反映性批评态度。而义务也正是在这两方面都具备时自然产生的。在法律体系的存在上,哈特认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有效法律必须得到大多数成员的遵守,其二是承认、改变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官员所接受。
第三章讨论法律的界限。谈到界限问题必会涉及到自由。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按其本质是强制性的,对一个人的愿望施以潜在的强制力总是存在的。用边沁的话来讲,一个人受保护的权利是以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的。
穆勒对于这一问题,主要采用了“危及他人”的原则,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到社会负责,对于本人自己,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当然有些例外,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主体,如儿童、低能者和弱者者,可以出于对他们的自身利益的考量实行家长统治。但是针对这种无害于他人的原则,在现代一些福利社会仍然会有一些问题。因为任何从事危险性活动的人,一旦受伤后可能成为一种公众负担,而不仅仅是关乎他个人的事,进一步发问,什么叫真正意义上个人独立的事情?人类生活在网络状的社会里,不可能对周围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这个判断标准是模糊的。
哈特对于穆勒的无害原则进行了修正,通过区别公开做的行为与私下做的行为,来为法律的界限提供一个基本的准则。他举例同性恋,如果两人私下同性恋,由此而产生的不便利是社会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同时又保护了他们的自由。但是什么样的行为跟这里举例的性质是差不多的呢?换句话说在私下行为中什么应该受到法律家长主义的管制呢?是不是行为足以让公众产生强烈的苦恼的时候呢?
在谈论法律与道德这个话题时,作者提到了德弗林。德弗林认为一个社会是一个观念的集合体,公共道德对社会的存在有着根本的意义。一个社会有一种公共道德并运用法律加以实施,这种权利来自于保存自身的权利。可是怎样确定公共道德呢?德弗林提出由一个头脑正常的人的道德判断决定。所以反对者就认为公共道德的认定诉诸于感情而不是理性,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与法律的实施通常是密不可分的,法律实施的顶点是刑罚,因而接下来的两章重点分析刑罚,作者从威慑论和报应论两大理论着手。
最后一章讲的是解决纠纷与正义。解决纠纷为考察法律与暴力,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视角。人们既认为法律是以暴力为前提的,也提出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暴力的使用。一方面,正义被认作评价法律的一种绝对标准,而另一方面,实在法和正义又被认作是同一的。在此,作者提出了两个论题,一个是类法律的三种形式,另一个是程序正义在类法律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在具体分析三种类法律形式时,作者先简要分析了程序正义。首先坚持公正标准能促进纠纷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把它们了结;其次程序性公正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所发生的纠纷的种类。那么在解决纠纷中程序正义的作用是什么呢?法律的存在是否以满足某种道德要求为前提?这也是作者认为的法律实证派与自然法律学派主要争点所在。类法律式的解决纠纷必须区别于双方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它总是包含第三者在内,而第三者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就是劝导性纠纷和运用作为解决纠纷基础的材料。马克白认为这里的第三者类似于现在的法官角色,它必须处于一个中立地位并且要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判决。显然马克白把解决一个纠纷等同于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判决,而作者并不认同,并且试图表明,坚持程序公正的标准是如何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
随之作者分析了三种主要的解决纠纷的类法律形式:仲裁、调解和治疗性整合。仲裁是由第三者来决定纠纷中谁是谁非的,适用于仲裁方式解决的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在一个纠纷中包含一种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源于一项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协议,便存在着对程序保障的特殊需要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第二是冲突必须是能通过做出判决而加以解决的,可是什么叫做能够通过做出判决而加以解决的呢?在这一点上作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判断标准。调解,第三者的最重要任务是保证当事人的一致,至于如何达到一致的无关紧要,因而也就不需要苛求一种中立的态度。他只用对材料有足够的了解,把握双方利益,找出共同利益并为此提出建议。治疗性整合主要适合于因个性差别和心里不可调和性而产生的冲突。
是否应该把上述的类法律形式看作是解决纠纷的法律形式?其实类法律行为与强力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简单联系,“无制裁法律”具有可能性。事实上,当一个社会把纠纷交给一个相对稳定的调解组织时,也就有一种“类法律式机构”存在的趋势,也可以说有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趋势。
回到之前的问题,在程序中对公平的要求是为了满足某种道德需求还是就来自于类法律解决纠纷这一活动本身?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就要把程序公正纳入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去。正义概念,排除任意性比平等更根本,内涵更为丰富,包括了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平等性等相关概念。只要在正义概念的大背景下才能进一步探讨程序正义问题。作者最后列举了仲裁的三个标准:中立性、劝导性争端和解决。其中的“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论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证据和论据”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类法律解决纠纷。
《法律哲学》读书笔记 篇6
近一段时间,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比较感兴趣,所以看了昂格尔的一部很重要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这本书是吴玉章翻译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八十年代盛极一时,并逐渐将影响力波及到全球。我国的信春鹰教授也在八十年代末期将批判法学介绍到国内。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想理论为指导,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进行根本的批判。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九十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开始陷入低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批判法学总体上也确实没有提出足以摧毁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理论学说,这使得批判本身的果效不理想;批判法学批判很多,建树却很少,这使得它的实际果效大受影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批判法学这种左翼法学面临极大的尴尬和现实困境。然而,批判法学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正如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金所说“如果能够避免由于普遍怀疑论的野心而犯下的错误,仅采取内在怀疑主义的方式的话,那么批判法学研究是重要的。我们可以从它的批判活动,从它的成功和失误中获得许多教益。”
昂格尔被认为是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他原籍巴西,1970年来哈佛法学院读书并于同年取得LLM,1976年获得哈佛SJD(相当于PHD),1971年法学助理教授;1976年,28岁的昂格尔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2000年起为“罗斯柯庞德”法学教授(相当于哈佛首席法理学教授)。他的早期著作主要有《知识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后期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接受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代表著作有《激情:人论》,《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我所阅读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典型的代表了他早期的法律思想。该书分为四章,分别是社会理论的困境,法律与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本文将沿循该书的体例分章进行粗略的评析。
作者在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社会理论家探讨问题时常用的逻辑分析和因果解释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他认为逻辑必然性和因果解释都以必然性,顺序和客观性来描述相互关系。然而二者存在异点:因果关系意味着事物间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逻辑必然性则无此要求;因果关系一定是具体的特定的事物的相互关系,逻辑必然则一定是形式的,抽象的事物的相互关系。因果关系的矛盾在于如果深入具体的情境之中,因果链会被无限伸长和扩展,这样恰恰使得一个单一的因果关系不再具有说服力。逻辑必然性的矛盾在于如何使得形式性的逻辑分析应用于具体特定的事物中呢?他认为克服上述矛盾的出路在于形成一种方法,“抛弃逻辑解释模式和因果关系解释模式所共同的东西…即关心顺序和寻求必然性联系。” 他认为应放弃线性顺序和必然性,采用非线性的,整体性的方法描述相互联系的所有因素。接下来,昂格尔分析了经典社会理论解释社会秩序时的两种思想传统即个人利益理论和共识理论各自的缺陷和克服这种缺陷的出路。个人利益理论认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基于自身的意愿,但可以是利己的也可以是利他的.。这种理论面临着下面三个矛盾:
(1)该理论难以说明人们之间怎样产生相似性以建立规则从而组成社会;
(2)该理论认为规则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然而体现公正和善的规则却“无法还原成关于目的和方法的计算”;
(3)“体现在个人利益理论中的社会生活概念并未给协作的价值留出余地”。 与个人利益理论相对立的共识理论认为人们会从社会或集团共有的价值和认识出发。
规则成为集团共有价值的表现,人们遵守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实现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这种理论的缺陷是夸大了社会秩序中的一致性而对其冲突则注意太少。规则作为共同价值的体现,然而正是在坚持价值过程中出现的裂缝,冲突才使得规则的出现成为必要。如果社会各个成员之间有完全的共识,丝毫没有冲突,显然法律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这里法律恰恰是冲突的产物,是为着解决冲突而产生的。
作者在第二章首先定义了三种法律概念。
(1)习惯法是指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习惯法不能区分发生了什么和应当做什么的界限,习惯和义务的差异也是模糊的。习惯法不具备实在性,公共性也缺乏明确的表达。
(2)官僚法或规则法律:这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则体系。这种法律发生在国家和社会分离以后,由政府强加于社会,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官僚法具有实在性,公共性,有明确的表达,习惯与义务的区别或者制定规则和使用规则的区别开始变得有意义。
(3)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它只能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具有实在性,公共性,自治性,普遍性。自治性是指实体内容,机构,方法与职业四个相互依存的方面。普遍性则保障了个人在形式上的平等。作者认为在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中,官僚法,习惯法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作者随后论述了法律秩序产生的条件:
(1)多元集团
(2)自然法:一个超验的高级法。一个由多元的集团组成的社会才不会出现一个永远稳定的权力中心,各个集团的相互制衡必然对现存秩序有破坏作用;一个有超验的自然法的社会,才可以有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的理由和实现法律改造的目标。作者认为正是这二者的结合才产生了西方的自由主义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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